案例详情

  •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
廖月妹律师 在线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5.0
    用户评分
  • 热情
    服务态度
  • 99+
    服务天数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经过各项证据查证,寻找辩护思路,上诉获得改判

案件详情

四川省XX*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县XX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XX*县XXX村委活动室。

法*代表人:XXX,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XX,四川XX*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廖XX,四川XX*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男,1XX5年11月1X出生,彝族,住四川省XX*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XXX,四川XX(越西)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XXX3月X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XX*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XXX,四川XX(越西)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县XXX局,住所地:四川省XX*县XXX

法*代表人:罗XX,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越*县XXX政府,住所地:四川省XX*县马XXX

法*代表人:XXX,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权):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越*县XX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XX村)因与被上诉人XXXXXX、越*县XXX(以下简XX局)、越*县XXX政府(以下简*XX政府)生命权*纷一案,不服四川省XX*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X25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通*阅卷、询问的方*通*各方*事人到庭接受调查*问后,不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村的法*代表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X、廖*妹,被上诉人XXXX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XX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村上诉请求:1.依法*销四川省XX*县人民法*作出的XXX民事判决书,并改判XX村不对XXXXXX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XXXXXXXX局、XX政府承担。事实和*由: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方*存在严*错误,对XXXXXX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主体应*是XX局等,而非XX村。具体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对本案责任*体的认定严*错误。1.案涉蓄水**违法*地修建的侵权*施。案涉蓄水**XX局为业主的越*县2020高*准农**设项*的一处蓄水*,该蓄水**占土地为越*县XX会村集体成*XXXXXX两家*土地。由于XX局、XX政府及施*单*等均未就蓄水**地及修建事宜与XX村进行过任**式的沟通、协调,导致XX村对蓄水**修建情况*不知情,XXXXXX两户村民也因用地补偿费*至今未能*实而多次上访。故案涉蓄水**违法*地修建、侵害村组集体及相**民合法***侵权*施。2.XX村并非案涉蓄水**受益*体。案涉蓄水池*建设在XX村土地上,但该蓄水**下的土地均为越*县XXXX村的土地,即使该蓄水**建完成*实际投入使用,受益*体也为越*县XXXX村,而非XX村。3.案涉蓄水**未经*正常*收的烂尾工程。XX局实施*2020高*准农**设项*本应*国**改善农*土地耕种、保障粮食安**惠*工程。但该项*在XX村仅改造了不到20亩,且移交协议中的绝大部分建设内容*未实施,就于2021年5月终*。而以XX村为灌溉对象的案涉蓄水**未修建、未接通*灌设施,未修建接通*、未有*水**的蓄水*,且机耕道、排管*等设施*未实际修建并实施,故案涉蓄水**本无法*常*用,事实证明*未经*正常**验收的烂尾工程。4.案涉蓄水**管理维护义务并未转移给XX村。原XX村支*书记XXXXX村的任*时间为2021年3月至2022年10月15日,其任*时*与越*县2020高*准农**设项*移交协议和**协议的时*(2022年11月2X日)明*不相*合。而且XXX表述,其从*在蓄水**移交文*上签过字,其离职前县XX局、XX政府均未向*交待过该蓄水**移交给XX村,更未明*过蓄水**管*要求。之后,XX局和XX政府也未曾*蓄水***向XX村两委提出过任**头或书面的管*要求。县XX局提交的所谓《管*合同》和《移交协议》实际上是将侵害集体权*、违法*建,且存在安**患的蓄水**偿交给XX村维护,属明*加重集体经*组织义务、免除侵权*为人XX局法*责任*协议。依照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此类事项***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方*有*。但是村委会全*村民对该“移交协议”和“管护协议”并不知情,更不可能*决通*。因此,退一步讲,即使原村支*书记XXX经*签订了该两份协议,也因违反强*性法*规定而不具有**约束*。二、一审判决没有*确判定事故危*源产生原因。XX村认为,即使原XX村支*书记XXX经*签订了所谓“移交协议”和“管*协议”,且该两份协议合法**,但从*涉事故危*源产生原因的角度,XX村也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理由是:1.如前所述,案涉蓄水**未实际建成*投入使用,出水**、安**示标识等均未安*、设置。事故发生时*为2023年*X月份,正值雨水*发季*,蓄水**于*有**出水**而无法*积水*时*除。2.按照所谓《管护合同》内容,村民委员会承担的责任*是在管*不善造成*为损坏的情况*组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完善,而不涉及防控除此之外其他风险的职责,更不涉及蓄水**第三方*生侵权**赔偿责任。3.村委会系于2023年4月份才发现案涉蓄水**存在,当时*存的现场照片显示:村委会已现场确认案涉蓄水**处于**锁门状态,且该蓄水**投入使用。因此可以推断,溺水*童*XX等人在蓄水**锁遭受破坏的情况*进入的事发现场,而本案一审对于*水**锁于**、被何*破坏等为题未查*的情况*直接判定由XX村承担责任**不当。三、一审判决内容违背了公**义原则。《中华*民共和**法*》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则,合理确定各方*权*和*务”。案涉蓄水**设施*有*XX群众带来任***,却留下了巨大的安**患,违背了国***实施*目的和*衷。而被一审作为裁判依据的所谓《管*合同》和《移交协议》实际上是将侵害集体权*、违法*建,且存在安**患的蓄水**偿交给村委会维护,属明*加重集体经*组织义务、免除侵权*为人XX局法*责任*协议。此外,XX村系脱贫不久的农*集体经*组织,缺乏实体经*,并无公*积累财产。一审判决判定由XX村承担适当责任,不仅放大了村委员会的责任*务,还将诱发村集体经*组织成*之间的矛盾,并在事实上损害溺亡儿童**的合法**,未做到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综上所述,XX村并非案涉蓄水**益***责任*体,也非案涉蓄水**受益*体。退一万**,即使XX村存在管*义务,也系基于*偿受托,村委会已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故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并无重大过错,不是应*案涉损害后*承担适当赔偿责任*主体。现特向*院提起上诉,并请依法*判支*XX村的上诉请求。2024年XX日,XX村向*院递交变更上诉请求申*书,变更上诉请求为:1.撤销越*县人民法*作出的XXX民事判决书;2.改判由XX局赔偿XXXXXX14X44X.5元,XX村不对XXXXXX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XXXXX局、XX政府承担。

XXXXXX共同辩称,一审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二审法*维持原判,驳回XX村的全*诉讼请求。

XX局辩称,XX村上诉所陈*的关**涉工程*建设行政审批手续,以及工程*量问题,与本案的争议没有关*性,同时这些上诉理由不能*变XX村与XX局在2022年11月2X日签订《管*合同》以及移交事宜的事实,需要强*两点:1.相**议不仅有XX村时***代表人的签字还加盖*公*;2.相**议本质上是惠*利*的,因此不存在以行政手段*虚作假或强*XX村签署协议的说法,属于*效的情形。综上,案涉蓄水**双**署移交协议时*管*义务已经*移至XX村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驳回XX村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XX政府辩称,XX村的上诉请求和*实理由并未提及XX政府,XX政府对一审的判决结果、适用法*和*实认定予以认可。

XXXX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XX政府、XX局、XX村连*赔偿XXXXXXX5X 11X元(死亡赔偿金:43 233/年×20年=XX4 XX0元;丧葬费:X4 X12/年÷12月×X个月=42 45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2.判令XX政府、XX局、XX村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XX1X日,XXXXXX生育一子,取名马XX2023年X15日15时*,经*XX邀约,罗XX、马XX、莫XX、何XX、丰XX一同前往越*县XXX高*准农**设项*蓄水**玩水,因蓄水**栅门未上锁,马XX、罗XX、丰XX轻易*至蓄水**玩水,莫XX与何XX未下水,后*XX不听莫XX、何XX劝阻,坚持一人前往蓄水**水*处测试水*,之后*XX溺水*亡。

另查*,事故发生前,XXXXXX在外务工,因不能*行监护职责,将马XX交由亲属XXXXXX护。

还查*,越*县XXX高*准农**设项目蓄水**XX局于2021年*建,竣工验收合格后XX局于2022年11月2X日将蓄水**项*工程*交XX村管*,双**有《管*合同》与《越*县2020年**准农**设项*竣工实体工程*交协议》(以下简*:《高*准农**程*交协议》)。本案在审理过程*,经*审法*向XXXXXX释X,XXXXXX愿放弃追究邀约马XX前往蓄水**罗XX及其监护人法*责任。同时,XXXXXX向*审法*出具《放弃追责承诺书》,承诺自愿放弃追究委托监护人XXXXXX律责任。

一审法*认为,自然人的生命权*法*保护,侵权*因自己的侵权*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构成*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作为赔偿权**提出赔偿请求。侵权*为造成*身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应*按照法*规定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结合责任*体的过错程*,承担相**民事责任。

一、赔偿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营养*、住院伙食补助费*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疾的,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疾赔偿金;造成*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亡赔偿”、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成严*精神损害的,被侵权*有**求精神损害赔偿”之规定,本案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范*应*为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二、赔偿标准。依照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所在地2023年*职工月平*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丧葬费**X0 220元/年÷12xX=45 110元;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所在地2023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本案的死亡赔偿金**45 22Xx20年=X04 540元。三、本案的责任*体及责任*担比例问题。首先,XXXXXX以及委托监护人XXXXXX应*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父母是未成**女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女负有*养、教育、保护的义务。监护人的职责包*为未成**提供生活、健康、安**方*的保障,以及对未成**进行安**育提高*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其中包*提高*成**户外安**护意识,避免未成**发生溺水、动物伤害等事故。事发时*者马XX系无民事行为能*的未成**,XXXXXX作为马XX的法*监护人,应*据自己孩子的年*、智力状况,告知其到河流、水**危*领域戏水**的危*性。XXXXXX在本案庭审中自认,事发前XX幼儿园教师*在微信群里告诫家*做好暑期孩子防溺水*育和**,在幼儿园已提前告诫防溺水*情况*仍发生马XX溺亡事故,足见XXXXXX对幼儿园告诫未引起足够重视,日常*马XX教育不足,对马XX溺亡结果的发生存在明*过错。XXXXXX外出务工,无法*全*X岁的马XX履行监护义务,XXXXXX受托照护马XX,理应*真履行教育、照护马XX义务,防止马XX发生危*。公**询问笔录中XXX自述事发前已近三个小时*有*过马XXXXXXXX在暑期未对马XX加强*管,二人对马XX与他人前往蓄水**水*未及时*现,显然未尽到委托照护义务,对马XX溺亡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错,理应*XXXXXX承担侵权*偿责任。XXXXXX向*审法*出具《放弃追责承诺书》,承诺放弃对XXXXXX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对XXXXXXXXXXXX承担责任*例作详细划分,综合评定XXXXXXXXXXXX对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承担X0%责任。其次,XX村应*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承担适当责任,XX局和XX政府不承担责任。案涉蓄水**政府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程,XX局与XX政府提交的证据《管*合同》、《高*准农**程*交协议》显示,事故发生前,XX局已于2022年11月2X日将包*案涉蓄水**内的越*县XXX2020年**准农**设项*实体工程**移交给了XX村管*、维护,在《管*合同》中明确约定XX村职责为“对交付使用的农****施*工程,如因管*不善造成*为损坏等由管*方*织人力物力进行维修完善。”上述证据证明*涉蓄水**管*、维护主体均是XX村,同时*明XX局与XX政府不是涉案蓄水**管*、维护责任人,不应*担赔偿责任。越*县公**询问笔录以及现场照片显示XX村作为蓄水**管*、维护主体,对存在安**患的蓄水**尽到管*义务及时*除安**患,事故发生时*水****设立警示标志,蓄水**栅门也未上锁,让马XX、罗XX等未成**得以轻易*入蓄水**戏水,最终*生马XX溺亡悲剧。XX村未在蓄水**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复蓄水**锁的不作为行为与马XX的溺亡存在因果关*,对马XX死亡结果的发生主观存在过失,XX村对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应*担15%责任。最后,罗XX及其监护人应*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承担适当责任,其他同行人员不承担责任。询问笔录显示罗XX邀约马XX前往蓄水**水,表明*XX监护人日常*于*孩子进行管*,致使罗XX对蓄水**危*并无清楚*识。罗XX虽是无民事行为能*人,但其实施*将马XX邀约至蓄水**水*过错行为,将自身和*XX置于**境地,无民事行为能*人无成**照护,在较深的蓄水**玩水*易*致溺亡事故发生,因此罗XX邀约马XX前往蓄水**水*行为与马XX溺亡存在因果关*,罗XX及其监护人应*担侵权*偿责任。鉴于*发时XX未满X周*,属于*民事行为能*人,外加马XX听何XX、莫XX劝阻执意前往蓄水**水*玩水*致溺亡,一审法院认定罗XX及其监护人对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承担5%责任。其他同行人员丰XX、何XX、莫XX无邀约、侵害马XX行为,对马XX溺亡结果不承担责任。XXXXXX经*审法*释X后,明*放弃对罗XX及其监护人、XXXXXX的赔偿请求,该放弃行为属于XXXXXX分自身权*,一审法*予以准许,对相**员赔偿数额不再计*。XX村对马XX溺亡的损害结果发生应*担15%赔偿责任,其中死亡赔偿金**担X04 540元×15%=135 XX1元,丧葬费**担45 110元×15%=X XXX.5元,精神抚慰金*照过错程*本院酌定XX村承担X 000元,XX村合计**偿XXXXXX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计14X 44X.5元。XXXXXX其余*讼请求无事实和**依据,一审法*不予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二十七条、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华*民共和**成**保护法》第七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民法院关**定民事侵权*神损害赔偿责任*干*题的解*》第五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XX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XXXXXX14X 44X.5元;二、驳回XXX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13 3X1元,减半收取X XXX元,由XXXXXX5 X4X元,XX村负担1 03X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交了证据,本院

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证。XX村提交了以下证据:XX村村委干*群在事发前后*工作聊天记录截图复印*X3张,拟证明XX村在疫情期间积极响应*召,完全*止村内、外人员出入,故不可能*订管*合同,更不可能*行实体工程*移交。案涉蓄水**体工程*管*维护义务并未实际转移给XX村,XX村对于XXXXXX之子的溺亡的后*没有*害赔偿责任。

XXXXXX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三性和*明*的均予以认可。XX局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合法*和**性不认可。该证据属于*委会内部的工作微信群,不属于*客观原因在一审中无法*得的证据,该证据确实显示2022年11月期间疫情防控形势严*的问题,但并不能*疫情防控形势严*来否定移交的真实性,因此请二审对该证据不予采信。XX政府的质证意见为:与XX局的质证意见一致。

二审中,应XX村的申*,XX局提交了以下证据:XXX

XX村质证意见为:XXXXX政府质证意见为:请求人民法*依法*定。

本院认证意见为:XXX

二审中,XXXXXXXX政府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庭审中,除XX村对一审判决认定的“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1月2X日双**订管*合同”有*议外,对一审判决查**其余*件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查**下:2021年11月2X日,XX等相***对越*县2020年**准农**设项*进行了验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XX村、XX政府、施*单*、监理单*、设计**及建设单*签署了“同意”意见并签字盖**认。202210月14日,凉山*XXX局向XX局出具了高*准农**设竣工验收合格证书。

另查*,2024年X23日,四川省XX*县人民法*作出XXX民事裁定,裁定:将判决书中第十五页倒数第三行至倒数第一行“案件受理费13 3X1元,减半收X XXX元,由XXXXXX负担5 X4X元,越*县XXXX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 03X”补正为“案件受理5 2XX元,减半收取2 X43元,由原告XXXXXX负担2 233元,被告越*县XXX村民委员会负担410元”。

本案争议焦*为:XX村、XX局是否对马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二审中,XX村、XXXXXXXX局、XX政府对一审认定的马XX因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X04 540元、丧葬费45 110元、精神抚慰金X 000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审理查**事实,案涉蓄水**于*府投资建设的小型农****程,XX局与XX村于2022年11月2X日签订《管护合同》及《高*准农**程*交协议》,双**上述合同及移交协议中明*约定XX局将项*区内竣工并通*验收的越*县2020年**准农**设项*实体工程**移交给XX村,管*时间为自签订合同生效开始进入永久性管*,同时***约定了各自的职责职能。故XX村系涉案蓄水**管*、维护主体,本院对其主张*案蓄水**管*、维护义务并未转移的上诉主张*予采纳。XX村作为涉案蓄水**管*者,理应*道周***民居*,存在安**患,应*取在蓄水****立警示标语、加强*戒等必要的安**护措施。根据公**关*询问和*场照片,事故发生时,涉案蓄水****设立警示标志,铁栅门也未上锁,导致马XX等未成**随意进入蓄水*,XX村存在管*过错。XX局作为越*县2020年**准农***的建设单*,根据《管护合同》的约定,其应*责督*检查XX村的管*落实情况。但在二审庭审中,XX局自认在事故发生之前从*对XX村的管*落实情况*行过督*,亦存在一定过错。根据《中华*民共和*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的规定,XX村、XX局应*对马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一审认定XX局不是涉案蓄水**管*维护人,不应*担赔偿责任*当,本院予以纠正。根据双**过错程*,结合一审的责任*分比列,本院酌定由XX村对马XX死亡的损害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担10%的责任,XX局承担5%的责任;精神抚慰金X 000元,由XX村承担5 000元、XX局承担1 000元。按上述确认比列,XX村承担的费*为:X04 540元×10%45 110元×10%+5 000=XX XX2元;XX局承担的费*为:X04 540元×5%+45 110×5%+1 000元=4X 4X2.5元。

综上所述,XX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四川省XX*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XXXXXX的其他诉讼请”;

二、变更四川省XX*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第一项*由越*县XXX村民委员会赔XXXX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XX XX5元;越*县XXX局赔偿XXXXXX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4X 4X2.5元,上述款项*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

《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5 2XX元,减半收取2 X43元,由XXXXXX负担2 110元,越*县XXX村民委员会负担410元,越*县XXX局负担12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 242元,由越*县XXX村民委员会负担XXX.4元,越*县XXX局负担3X2.X元。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二四年*月二十七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4-09-01
  • 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上诉人
  • 获得改判
声明:以上内容由相关作者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可通过意见反馈联系删除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本文字,预估阅读时间分钟
浏览全文
廖月妹律师
您是否要咨询廖月妹律师
5.0分热情服务天数:99
廖月妹律师
15134202****1554 执业认证
  • 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 刑事辩护 诉讼仲裁 婚姻家庭
  • 月海路二段13号19栋5楼
廖月妹律师,毕业于西南科技大学,现为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涉及:婚姻家庭纠纷、民间借贷、同居关系、抚...
  • 187 2891 4675
  • 18728914675
保存到相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