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雅趣律师,诉被告某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杨XX,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双方签订《室外管网园林景观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完工验收移交后,已提交结算资料,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剩余款项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办案经过
原告依约施工并完成工程变更签证,工程验收合格移交后,按要求提交结算资料,被告逾期未答复。原告多次催促无果后起诉,庭审中提交合同、验收单、签证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工程事实及结算依据。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XXX.58元及对应利息,原告对施工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判决理由: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约,被告逾期未答复结算资料视为认可,应承担违约责任。
- 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八百零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