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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四川省甘*县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男,2XX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县XXX

原告:李XX(系李XX哥哥),男,1XX6年X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县XXX

原告:付XX(系李XX母亲),女,1X6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县XXX

原告:毛XX(系李XX奶奶),女,1X4X3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甘*县人,村民,住四川省甘*县XXX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XXXXXX工程***有*公*,住所地:成**郫都*XXX

法*代表人:XX,系**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XX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工,住四川省彭**XXX,代理权*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四川XX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住所地:中国(四)自由贸易*验区XXX

法*代表人:XX

被告:四川XX工程****有*责任**,住所地:成**锦江*XXX

法*代表人:XX

被告:XX,男,1XX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部县人,村民,住四川省南部县XXX

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公*,住所地:成**高*区XXX

法*代表人:XX,系**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XX,四川XX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权。

被告:四川XXXX建筑安***有*公*,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郫都*XXX

法*代表人:范XX,系**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凡XX,男,1X66年1月1X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工,住四川省南部县XXX,代理权*为特别*权。

原告李XX与被告中国XXXXXX工程***有*公*、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管***有*责任**、XX身体权、生命权、健康**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X日立案后,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依法*为普通**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依法*加李XX、付XXXX为本案原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公*、四川XXXX建筑安***有*公**本案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X11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李XX、付XX、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解XX,被告中国XXXXXX工程***有*公*(以下简*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XXXX,被告XX被告四川XX建设工程**有*公*(以下简*四川XX**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妹、被告四川XXXX建筑安***有*公*(以下简*四川XXXX**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凡XX到庭参加诉讼,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有*责任**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行缺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四被告共同向*告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计4XXXX0.XX元;2、诉讼费*四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4年2月1X日,原告李XX之父李XX被告XXX局雇佣于**县XXXXXX发电工程*目工地做工,但完工后*XX一直未收到工资,其多次进行讨要未果。被告XX恶意拖欠李XX65XX.XX元,其于2024年5月X日向*XX出具欠条,由其向*XX支*欠付的工资款16223.XX元。2024年5月1X日,被告XX要求李XX前往被告XXX局项*部门口见面,李XX向*告XX讨要拖欠的工资和欠款,讨要过程*双**生争吵,李XX遭到被告XX殴打。期间被告XX接到电话短暂离开后,李XX又前往被告XXX局项*部办公*核对工资表,但未过多久,原告李XX就收到父亲李XX倒在项*部办公*的消息。经*院救护车*场急救,李XX被认定为当场死亡。甘*县公**向*告出具死亡证明,李XX死因为有*磷农*中毒。事故发生后,被告XXX局称李XX死亡当天项*部办公*停电,拒不出示监控录像内容,原告无法*知其父李XX的死亡过程。经*场查*,项*名称:XXX电站水*光互补项*甘*XXX电站;建设单*:XXXXX新能*投资**有*公*;监理单*:四川XX工程****有*责任**;项*总承包:中国XXXXXX工程***有*公*;承建单位:中国XXXXXX工程***有*公*。基于*述事实,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理**有*责任**、中国XXXXXX工程***有*公*、XX忽视民工权*,拒不发放民工工资。事故发生后,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拒不承担因被告拒不支*劳*报酬而导致李XX死亡所应*担的责任,致使受害者家*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与经*损失。综上所述,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及《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相***规定,被告应*对原告之父李XX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死者之子特此起诉,请求人民法*依法公*判决,维护原告的合法**。

庭审中,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明*40万**讼请求,其中死亡赔偿金*据四川省XX年*城镇居*人均可支*收入为4522X.XX元,计*为4522X.XX*20=X04540.XX元,丧葬费*川省2023城镇全*单*就业人员平*工资为X0220.XX÷12=X51X.33元,计*为X51X.33*6=45110.XX元,被扶**生活费*据四川省2023年*城镇居*人均生活消费支*为2X2X0.XX元,被扶**付XX62岁,抚养**1X年,XXXX岁,抚养**5年,抚养*李XX、李XX计*为2X2X0.XX*23÷3=2244X0.XX元,精神损害抚慰5万*,共XXX.XX元,诉讼请求为在上述赔偿金*的33%范*内酌定计*请求为40万*,其中33%为过错承担责任*分,原告承担6X%的责任。同时*求追加的被告四川XX**公*、四川XXXX司*同承担连*责任。

被告XXX局辩称,一、XXX局请求驳回原告对我**公**诉求,原告诉求我**公**担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二、原告诉状所述事实与我方*解*的事实真相**大的差距;我方*解到的事实:1、李XX死亡原因为自服有*磷农*敌敌畏中毒死亡;

2、XX及李XX并非我**公**请的工人;3、我**公**未拖欠民工工资,李XX生前的工资我**公**经*四川XX**公**托代发。

4、李XX死亡后,我**公**经*付李XX120救护车**X03.XX元、殡仪馆费*1250.XX元,死者家*亲友食住费*44X6.XX元*及XX与李XX争议的相***35XX6.XX元。综上所述,我**公**求驳回原告对我**公**诉讼请求。

XX辩称,1、原告说我拖欠工资,并不是工资而是工程*保金,工资是4月30日就已经*放完毕;2、李XX不是工人,是包*头,差他的钱*都*给他打了条子的,说好了5月31日付清;

3、我和*XX发生抓扯,公**关*经*查*楚,是李XX先拿石*打了我两次,我才把他拿着的石*打了他,我是被迫自卫*打的他;4、李XX已经*3月22日就退场了,而且出事以后,地方*府的相**调,我已经**回收了李XX搅拌机,11XX0.XX元,所以说不存在拖欠他工资,而且拉扯以后*们是说好了我才走的,条子也打好了,我打条子的时*证人也录了视频的,李XX也同意5月31日把钱*他付清,我觉得李XX的死亡与我没有*接关*,我不认同原告要求我赔偿。

四川XX**公**称,不应*原告李XX之父李XX死亡一事承担任**偿责任,具体理由如下:一、XX将答辩人追加为被告的请求没有*实和**依据。答辩人自被告XXX局处承包*涉项*后,将该项*阵列区施*分包*被告四川XXXX**公**施,而与原告父亲李XX发生欠款纠纷的XX为四川XXXX司*属土建班*负责人。故,答辩人与原告父亲李XX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劳*使用等关*,也未对原告父亲李XX实施***权*为,被告XX将答辩人追加为本案共同被告没有*实和**依据。二、原告父亲李XX死亡的后*系因其自身故意行为所致。据了解,原告父亲李XX2024年5月1X日死亡后,当地公**关*快组织对李XX尸体进行了法*解*,并判定李XX其为服

毒自杀。原告也在其《民事起诉状》中自述,甘*县公**出具的死亡证明*载,原告父亲李XX的死因为有*磷农*中毒。故,原告父亲李XX死亡的后*系因其自身故意行为所致,与答辩人无法*上的因果关*。三、答辩人不存在应*李XX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任**错。2024年4月23日,被告四川XXXX**公*向*辩人出具《劳*人员工资发放委托书》请求答辩人代该**公*发放2024年2月、3月的人工工资,并同意相***从*应*工程*中扣除,并承诺(代发后)其所分包*程*2024年3月31日前的农*工工资已全*发放完毕。2024年4月30日,答辩人按照该委托书内容,通*农*工工资专户,为该**公**发民工工X5万*元,其中向*告父亲李XX发放6030.XX元。故,XX与李XX发生欠款纠纷的2024年5月1X日前,答辩人已在必要和*理范*内履行了该分包**的农*工工资监督*放等社会责任,答辩人已没有***告四川XXXX**公***而未付的工程*款。2024年5月1X日当天,答辩人没有*到要求协助处理XX与李XX之间欠款纠纷的通*,因而事发现场并没有*辩人**公**员参与协调或处理。故,答辩人不存在应*李XX亡承担赔偿责任*任**错。此外,原告李XX系具有**能*、已年*24岁的成**,死者李XX对原告已不具有**抚养*务。故,答辩人认为,无论本案责任*体是谁,如何*担责任,原告所主张*养**赔偿项*也存在不合理之处。

被告四川XXXX**公**称,我们在2023年*12月进的场,进场以后*们是为XXX局和*川XX**公**理施*单*,工程后*是单**注交给了XX来施*。在20242月、3月,XX下面的人已经*成*工程,我们按事先约定的工资,在4月份由XXX局和*川XX**公***代付完毕。出现这件事情,我**公**有**人员,但是没有***通*我们,李XX死亡或者因为**公**争议,包*公**统介入也好,但是我们没有*单***给我们四川XXXX**公**通*,因为我们的工资确实是全*发放了的,有**公**账记录表,包*李XX下属的十几个工人,全部都*XXX局和*川XX**公**付了的,至于*下的质保金,这是行业的规矩,因为必须*5月全*安*完毕*给付,这应*也是XX和*XX讲清楚*的,四川XX**公**XXX局给我们的结算方*也是按完成*的X0%结算的。鉴于*情况,我们是不属于*欠他的任**工工资,而且李XX3月20日完工后*不属于*们**公**人员了,XXX局有*场证明*证明*个事情,320日后,XX属于*川XX**公**直接人员,不属于*们**公*的人员,因为是四川XX**公**接介绍项*给他,所以,为什么出现人员死亡或者调解*者公**入,没有*通*我们**公***一个管*人员,所以我们**公**存在连*责任**偿责任,我们**公**不承担任**任,因为XX和*者发生该事情,我们现场也有**人员,但是没有***通*我们**公**事情。

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围绕诉讼请求,向*院提交的证据如下:

XXX

被告XXX局质证认为:XXX

被告XX质证认为:XXX

被告四川XX**公**证认为:XXX

被告四川XXXX**公**证认为:XXX

被告XXX局向*院提交证据如下:

XXX

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质证认为:XXX

被告XX质证认为:XXX

被告四川XX**公**证认为:XXX

被告四川XXXX**公**证认为:XXX

被告四川XX**公***院提交证据如下:

XXX

被告XXX局、XX、四川XXXX**公**质证认为:对证1、2、3,无异议。

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有限责任**公**到庭,视为放弃对以上证据的质证。

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有*责任**、XX、四川XXXX**公**举证期限内未向*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XXX局于2024年1月6日与被告四川XX**公**订《合同协议书一甘*XXX发电项目阵列区劳*一标分包*程*业施*合同》(合同编号:XXXB-01),将所承包*XXX水*站水*光互补项*甘*XXX电站项目分包*了四川XX**公**建,该合同中载明:“一、工程*况1.工程*称:甘*XXX发电项*阵列区劳*一标分包*程2.工程*点:凉山*族自治州甘*县境内3.工程*容:2、3、4、5回路*光伏*件、固定支*、组串式逆变器、光缆、电力电缆以及固定支*桩、箱变、分支*、围栏、集电线路*施*……",随后*告四川XX**公**该项*的部分阵列区工程**分包*被告四川XXXX**公*,被告四川XXXX**公**2023年12月底进场施*,被告XX承担了该项*的部分劳*,李XXXX处从事劳*。2024年4月23日,被告四川XXXX**公***告四川XX**公**具《劳*人员工资发放委托书》,委托由被告四川XX**公**设工程**有*公***经*部代发被告四川XXXX**公**建的甘*XXX发电项*阵列区施*分包*程,2024年2、3月人工工资X13051.XX元。2024年4月30日,被告四川XX司*据《劳*人员工资发放委托书》,通*XXX局案涉项*农*工工资专用账户为被告四川XXXX**公**发农*工工资X556X1XX.XX元,其中包*向*XX发放6030.XX元。20245月1X日,李XX因经*原因,到XXXXXX水*站风光互补项*甘*XXX电站项*部找被告XX,在协商*程*,双**生抓扯,后*人劝开,双**次协商后,XX请人书写了《借条》,裁明“本人XX今借到李XX65XX元*,本人XX承诺2024年5月30日前结清李XX全*欠款,借款人XX份证号……收款人身份证号……,承诺人XX”。在XX出具借条后,双**发生冲突,同样被人劝开,之后,XX离开项*部。此后,李XX独自到项*部办公*(原甘*县XX两河小学的教),在进入办公*过程*,李XX喝下了自己从**镇购买并带到项*部的农*,李XX在项*部的一办公*倒地不省人事,后“120”抢救无效死亡。2024年5月24日,甘*县公**作出XXX号《法*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对李XX的死亡原因进行了确认,李XX死亡原因系自服有*磷农*敌敌畏中毒死亡。2024年XX日,原告李XX以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家*受极大的精神痛苦与经*损失为由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计4XXXX0.XX元。另,原告毛XX系李XX母亲,原告XX系李XX妻子,原告李XX、李XX系母子关*。

另查*,案涉项*(XXX水*站风光互补项*甘*XXX电站)的建设单*为XXXXX新能*投资**有*公*;监理单*为四川XX工程****有*责任**;项*总承包为中国XXXXXX工程***有*公*;承建单*为中国XXXXXX工程***有*公*。本案中原告父亲(死者)李XX与被告四川XX**公*2024年1月25日签订了《劳*合同》,劳*合同期限为20241月25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止。

本院认为,本案焦*:李XX的死亡原因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及被告之间是否应*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民共和**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成*害的,应*承担侵权*任。”侵权*任*成*,一般必须*备违法*为、损害事实、因果关*和*观过错四个要件。从*果关*上看,确定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要依行为时*一般社会经*和*识水**为判断标准。首先,结合原、被告双**交的证据,李XX与被告XX之间存在经*纠纷,且金额不大(借款65XX.XX)。同时,双*在协商*程*,两次发生冲突,均是李XX先动手,在第一次发生抓扯后*由XX出具了借条,双**发生冲突,再次被人劝开。XX离开后,李XX去项*部办公*的过程*,喝下了事先购买的农*。发现李XX不省人事后,XXX局也通*“120”到现场进行了抢救。甘*县公**关*出的尸检鉴定书,确认李XX的死亡原因系自服农*死亡;其次,根据李XX与被告四川XX**公**订的《劳*合同》,XX名为被告四川XX**公**劳*人员,但四川XX**公**四XXXX**公**间存在合同关*(双**提交),XX在四川XXXX**公***劳*,李XXXX直接对接工作。由此,才会出现由下至上委托支*工资的行为(四川XXXX**公**托四川XX**公*,四川XX**公**委托XXX),并且在2024年5月1X日之前,受委托的**公**行了支*义务共计X556X1XX.XX元,其中包*向*XX发放6030.XX元。由此,四川XX**公**在用工关*,但李XX并未找过四川XX**公*。李XX作为XX施*队的劳*人员,其在完工后*没有*到足额的工资金*或存在债权*务,可以采取沟通、协调或者通*仲*、诉讼等多种合法*径维护自己的权*,而不应*在协商*致后*采用极端方*。另外,本案中案涉项*(XXX水*站风光互补项*甘*XXX电站)的建设单*、监理单*、项*总承包、承建单*均与李XX之间不存在法*上的关*。综上,因此,李XX自身的行为,是造成*死亡的原因,与本案六被告无因果关*。故原告李XXXX、付XX、毛XX作为的李XX的直系亲属提起诉讼,要求六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的生活费、精神抚慰金*诉求,依法*予支*。被告XXXXX新能*投资**有*公*、四川XX工程****有*责任****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等相***,由此产生的不利**,应*其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一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的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XX.XX元,原告李XX、李XX、付XX、毛XX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川省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川省凉山*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四年*月三十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X


  • 2024-10-01
  • 甘洛县人民法院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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