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县某村民委员会农*承包*同纠纷
安*省泗县人民法*
(2022)皖1324民初XX号
原告:泗县某村民委员会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安*XX律师。
被告:张X,男,1968年*生,汉族,住安*省宿*市泗县
案情简*:
原告泗县某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张X农*承包*同纠纷一案,法*2022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经*院传唤没有*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某村委会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拆除位于*村部前汪*地上的建筑物。
事实和*由:2020年5月7日,原、被告签订《某村汪*地承包*议书》, 原告村集体所有*位于*部前的汪*地发包*被告使用,承包*限为2020年6月1日至2030年6月1日。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土地用途违规建房,2022年6月15日,双**协议约定被告于*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拆除汪*上的建筑,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履行。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办案经*:
代理律师*受委托后,准备庭审材料。首先到泗县公**调取被告户籍*息,以明*被告。之后组织证据,让村部提交整改通*,并到镇政府调取被告违规建房*相**据,确定被告违法*房*事实,最终*写民事起诉状递交至泗县人民法*立案。在审理过程*,代理律师详细展示证据,充*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支*了代理律师*代理意见,支*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张X在汪*地上未经*审批许*擅自建房. 建筑物物权*受法*保护,张X与村委会达成*议自行拆除建 筑物,某镇人民政府也责令张X于2021年6月30日自行拆除违法*筑物,但张X至今都*有*行,某村委会诉讼请求张X拆除汪*上违法*筑物,于***,本院予以支*。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X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拆除其承包*泗县某村村部前汪*地上的违法*筑物。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宿*市中级人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