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告:某电梯(中国)**有*公*,法*代表人某先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律师,河南XX律师。
被告:驻马XX某置业**有*公*,法*代表人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金XX(**公**员)。
2020年11月,原被告签订电梯采购合同,原告按约分四批次交付54台电梯,均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但被告未按约定支*18台电梯设备款163473.85元*36台电梯质保金313296.05元,原告协商*果后*至法*,要求被告支*款项*违约金。
办案经*
杨XX律师*受委托后,梳理合同条款、交货验收凭证等核心证据,明*付款条件已成*的关*事实。法*适用简***公*开庭审理,杨*师*庭参与庭审,举证证明*梯已验收交付且部分过质保期,反驳被告关**保金*款条件未成*、需扣除相***的抗辩,清晰阐述被告违约事实。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被告于*决生效后*日内支*原告质保金313296.05元*货款163473.85元;
2.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保全**计7566元,由原告负担557元,被告负担7009元。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法*采纳杨XX律师*代理意见,依据《民法*》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等规定,认定双**卖合同合法**。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案涉电梯验收合格且符*付款及质保金*还条件,被告未付款构成*约,应*担付款责任;因原告存在未履行维保、未缴部分年*费*违约行为,故驳回违约金*求。被告相**辩因缺乏充*证据未获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