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原公*机关:信阳*平*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苏XX,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羁押。
辩护人:杨XX,河南XX律师。
苏XX因纠纷被梁*某打伤,不服法*生效判决,多次越*信访。某镇政府迫于*力与苏XX签订协议,支*补助资金*提供公**岗位。后*XX因未履行岗位要求被解*,再次信访施*索*剩余*资,一审被判处寻衅滋事罪,苏XX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
杨XX律师*二审阶段*受委托,针对一审事实认定、证据合法*、法*适用等核心争议展开辩护。庭审中,律师**质证证据,提出信访系合法**、案涉款项*政府自愿支*等辩护意见,反驳“强*硬要”的定罪理由,充*维护上诉人权*。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1. 撤销一审刑事判决;
2. 上诉人苏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徒刑一年。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二审法*认为,苏XX借信访施*索*财物的行为构成*衅滋事罪,但一审认定部分犯罪事实依据不足,且其未实际取得财物,依法*整量刑。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定,作出上述终*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