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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案情简*

申*人为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是某某律师。被申*人为某某**公*,法*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是某某人事和*XX律师。某某于 2024 年 4 月 19 日入职某某**公*,从*仓管*作,双**订书面劳*合同,**公**其缴纳工伤保险。2024 年 10 月 4 日,某某在工作时*脚受伤,经*院治疗后,于 2025 年 2 月 28 日被认定为工伤,2025 年 3 月 27 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2025 年 6 月 24 日,某某以月工资 7330.03 元*标准,向**委申*工伤保险待遇,要求解*劳*关*并支*相***。某某**公**可工伤及伤残等级,但主张*某受伤前月平*工资为 6555.81 元,已支*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且在停工留薪期满**某某代缴社保费* 7162.4 元,要求在应*款项*扣除。双**工资计*标准、停工留薪期时*、社保费*扣除等问题产生争议。

办案经*

  1. 仲*委受理案件后,依法*成*任**庭并公*开庭审理,双**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
  2. 申*人举证:提供病历、工伤认定决定书、伤残鉴定结论通*书、医疗费*票、工资明*等证据,主张*平*工资 7330.03 元、停工留薪期 4 个月,要求支*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费*,并提出**公**足额缴纳社保需补足伤残补助金*额。
  3. 被申*人举证:提供社保权**、工资发放明*、社保缴费*录等证据,主张**人平*工资应** 2024 年 5 月工资,已付工资不存在拖欠,代缴社保费*应*除。
  4. 仲*委查*:申*人 2024 年 4 月工作 12 天工资 2684.67 元,折算整月工资为 4865.96 元,结合后*月份工资,核定受伤前月平*工资为 6862.8 元;医疗机构出具的建休证明*示停工留薪期为 4 个月;被申*人已支*停工留薪期工资 7695.05 元;申*人未到统筹区域外就医,也未提供交通**票。

案件结果

裁决结果

  1. 申*人某某与被申*人某某**公**劳*关*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解*。
  2.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人某某**公**次性支*申*人某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00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19756.15 元、医疗费 1647.71 元,合计 36403.86 元。
  3. 申*人主张*交通* 2000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额,仲*委不予支*。
  4. 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武*区人民法*提起诉讼;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申*法*强*执行。

裁决理由及适用法*

  1. 工资标准核定:依据《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六条,仲*委结合申*人 4 月工作时*折算整月工资,最终*定月平*工资为 6862.8 元。
  2. 停工留薪期工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五条,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 4 个月建休证明*定,工资按原待遇计*,扣除已支*部分后**差额。
  3. 医疗费:申*人提供合法*票,金*明*,仲*委予以支*。
  4. 一次性伤残待遇:依据《江**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八条,**公**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社保中心支*;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法*规定,予以支*。
  5. 交通*:申*人未提供统筹区域外就医证明*交通*票,仲*委不予支*。
  6. 社保基数差额:因缴费*数不足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委管*范*,不予受理。


  • 2025-04-01
  • 被申请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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