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XX,江*XX律师;被申*人为某某,法*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某某,系该**公**事。案由为加班*资、经*补偿金*议。某某于 2017 年 9 月 8 日入职某某处从*快递取派相**作,双**订劳*合同,被申*人为申*人缴纳社保。申*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 12 小时,每月仅 4 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况。2024 年 11 月 30 日,申*人发现办公*统账号无法*录、工作设备无法*常*用。2024 年 12 月 9 日,申*人向****公**寄《返岗正常*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条件和*位,关***公***日签收。2024 年 12 月 18 日,申*人收到落款日期为 12 月 1 日的《停工待岗通*书》,通*载明*生产需要居**岗,复岗时*另行通*。2025 年 1 月 7 日,申*人以被申*人未提供劳*条件、未足额支*劳*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劳*关*通*书》,随后*起劳*仲*,提出四项*求:1. 确认双**在劳*关*;2. 支*经*补偿金 74039.4 元;3. 支* 2024 年 1 月至 2025 年 1 月加班*资 30423.79 元;4. 支*未休年*假工资 8169.86 元。被申*人辩称,双***合同期限至 2026 年 9 月 9 日,申*人岗位工资 2280 元 / 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实行标准工时*,已足额支*工资及加班*,且申*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待岗是为调查*事,无需支*经*补偿金;申*人主张*加班*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假工资计*过高,仅同意支* 457.93 元。
办案经*
常*市新北区劳*人事争议仲*委员会依法*用简***,实行独任*理,公*开庭审理本案,申*人、双**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庭审。仲*委经*理查*,申*人入职时*、岗位及社保缴纳情况*实,劳*合同约定正常*作时*工资 2280 元 / 月,加班*履行审批程*。被申*人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 年 10 月 23 日,工作人员就申*人收取供应**项*事进行询问,申*人最终*要求退还 545.97 元。申*人曾*****公**寄返岗请求书,被申*人称未收到。被申*人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寄出停工待岗通*书,却载明*款日期为 12 月 1 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人过错行为,与通*书上的 “生产需要” 不一致。仲*委就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询问被申*人,被申*人未提交书面答复。上述事实有*事人陈*、庭审笔录、劳*合同、视频光盘、相***书、收入纳税明*等证据佐证。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
-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某某一次性支*某某经*补偿金 74039.4 元。
- 对某某的其余**请求不予支*。
-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 支*经*补偿金:依据《中华*民共和***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未提供劳*条件、未足额支*劳*报酬的,劳*者可解*劳*关*并主张**补偿金。本案中,被申*人未举证证明 “生产需要” 待岗的合法*,且待岗通*书理由与庭审陈*矛盾,无法*定待岗合法*理,因此申*人解*劳*关*并主张**补偿金*诉求符*法*规定,结合申*人工作年*和 9871.92 元*平*工资,认定经*补偿金* 74039.4 元。
- 驳回加班*资诉求:双***合同约定加班*履行审批程*,申*人未举证证明*在有*加班*实。同时**人的工资构成*包*加班*,且被申*人已足额支*,因此对该项*求不予支*。
- 未休年*假诉求不予理涉:该项*求需向**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委不做审理。本案还依据《江**劳*人事争议仲*证据暂行规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民共和***争议调解**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民法*起诉;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申*法*强*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