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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山**XX市xx区人民法*

2017)鲁****刑初***

公*机关***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xx,曾*名陈xx,男,1980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原系XX东**租赁**有*公*XX**分公**店九部经*,户籍*XX东*韶****县。2017328日因涉嫌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3日被逮捕,同年10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819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原系XX东**租赁**有*公*XX**分公**店市场八部经*,户籍*XX东*南雄市。2017328日因涉嫌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XX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张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女,198510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原系XX东**租赁**有*公*XX**分公**店经*,户籍*湖南省郴州市**县。2017314日因涉嫌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1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人xx,男,19851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原系XX东**租赁**有*公*XX**分公**店二部经*,户籍*XX东*梅*市平*县**区。2017328日因涉嫌犯非法*收公*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3日被逮捕,同年10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山*XX律师。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青xx检公*诉〔xx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xxxx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于2017810日向*院提起公*。本院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审理。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公*,上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

公*机关*控:

蒋X1(已判决)于200212月至200810月期间,在XX州市先后*册成*了XX东****健康*业连*经*管***有*公*(以下简*****”)、XX东**租赁服务**有*公*(以下简***租赁”)、XX东**健康*业超市**有*公*、XX东****实业投资**有*公*。200612月至20094月期间,****XX**分公*、XX东***分公*、XX四方**分公***成*,分别*孟X1(已判决)、王X1(另案处理)、任X1(已判决)担任**分公**责人。2010年*上述三家**分公**销。20109月至12月期间,**租赁XX**分公*、XX市北**分公*、XXxx**分公***成*,其中XX**分公*(已注销)的负责人是任X1,后*更为孟X1,XX市北**分公*(已注销)的负责人是任X1,XXxx**分公**负责人为王X1201010月至20113月期间,XX东**健康*业超市**有*公*XXxx**分公*、XX**分公*、XX东***分公***成*,负责人分别*任X1、孟X1、王X1

******租赁、XX东**健康*业超市**有*公**XX设立的各**分公**工作人员,按照蒋X1的要求,以保健品、有*食品销售及汽车、家*、家*等租赁业务为掩护,通*宣*、安*免费*检等方*发展社会群众(主要是中老年*群)成***公**“嘉宾”、“会员”,进而以会员制消费、区域合作、增资扩股、人民币资金*款等名义,虚构嘉宾、会员投资上述项*可以定期获得年**16-30%不等的固定回报,合同期满*以返还本金*事实,诱骗社会群众与上述**公**定《兼职顾*聘用合同》、《会员制消费*同》、《区域合作合同》、《人民币资金*款合同》等名目不同的合同,进行非法*资活动,骗取社会群众的“投资款”。其中,部分集资款用于*述**公**责人、总监、经*、主管、业务员的奖金**绩提成,部分用于**资群众支*到期本息,制造社会群众的投资款得到高*回报的假象,达到进一步*骗社会群众“投资款”的目的。

20073月至20127月,被告人xx在XX东**租赁服务**有*公*XX**分公**后**店市场二部业务员、见习*管,五部主管,市场九部经*,其任*期间主要负责向*资客户介绍**公**资业务,发展客户向**公**资,并向*户承诺支*高*利*,该先后**X1、牟XX等40余*非法*收存款共计*民币约923万**。

20074月至201112月,被告人xx在XX东**租赁服务**有*公*XX**分公**后**店市场一部业务员、一店市场八部经*,其任*期间主要负责向*资客户介绍**公**资业务,发展客户向**公**资,并向*户承诺支*高*利*,该先后***某、于X120余*非法*收存款共计*民币约830万**。

20085月至20118月,被告人xx在XX东**租赁服务**有*公*XX**分公**后**店市场二部见习*管、主管,一店见习**、经*,其任*期间主要负责向*资客户介绍**公**资业务,发展客户向**公**资,并向*户承诺支*高*利*,该先后**X、王X230余*非法*收存款共计*民币约738万**。

200612月至201110月,被告人xx在XX东**租赁服务**有*公*XX**分公**后**店市场二部主管、三店二部经*,其任*期间主要负责向*资客户介绍**公**资业务,发展客户向**公**资,并向*户承诺支*高*利*,该先后***某、郭X130余*非法*收存款共计*民币约447万**。

被告人xxxxxxxx后*公**关*案。

被告人xxxxxxxx非法*收公*存款,扰乱金**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以非法*收公*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xx对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陈X1犯罪数额应*700余**,违法*得应*10万**;(2)陈X1系从*,具有*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xx对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xx犯罪数额应*高**民币670万*;(2xx系从*,具有*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xx对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xx犯罪数额应*人民币393万*;(2xx系初犯、从*,具有*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处罚。

被告人xx对指控的事实和*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应*xx犯罪数额中扣除人民币167万*;(2xx系从*,具有*首情节,请求对其从*处罚。

经*理查**事实与公*机关*控一致。被告人陈X1xxxxxx接待集资群众,非法*资的数额分别*人民币796万*、670万*、421万**419万*。

另查*,被告人xx201748日生育一子。

案件审理过程*,被告人xxxxxx向*院分别*赃人民币20万*、8万**20万*。

上述事实,有**审质证、确认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公**关*具的抓获经*、被告人xxxxxxxx的供述及辩认笔录、证人樊X的证言、xx病例、xx体检复查*见书、XX东**租赁服务**有*公***会决议、同案人蒋X1、孟X1、任X1、朱X1、路X、彭XX、崔X1的供述、刑事判决书、xx名下投资人杨X1、郭X2、迟xx、李X1、王X3、徐X1、刘X1、刘X2、王X4、林X、张X1、纪X、覃xx、蓝X、刘X3、简*、郑xx、逄X、陈X2、白X、周X、袁*1、王X5、毛X、吴X1、许X、高X、李X2的陈*及证据材料、xx名下投资人陈xx、邢X、于X2、孟X2、安xx、张X2、刘X4、陈X3、王X6、薛X2、杨XX*朱X2、刘X5、徐X2、袁*2、陈X4、邓*、田X、刘X6、孔X、龚X、王XX、马X、吴X2的陈*及证据材料、xx名下投资人薛X3、牟X、鞠X、王X7、杨X3、张X3、张X4、管*、巩X、曹X1、常X、钟X、赵X1、杨X4、苗*、唐X、崔X2、盖X、程X、孙X1、杜X、张X5、王X8、徐X3、刘X7、孙X2、徐X4、赵X2、赵X3、葛X、蒋X2、孙XX、董X、王X9、孙X3、王X10、王X11、薛X4的陈*及证据材料、xx名下投资人宋xx、王X1、阎*、王X2、丛某、沈XX、夏X、郝X、陈X5、卢*、栾*、徐X5、邱*1、李X3、王X13、曹X2、辛*、张X6、顾*1、魏*、钱xx、王X14、邱*2、李X4、王X1潘*、顾*2、任X2、崔X3、仇*、姜*、梁*的陈*及证据材料、审计*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分公**经***门依法*准,通*媒体向*会公*宣*,许*高*,向*会公*吸收资金,数额巨大。被告人xxxxxxxx身为**XX**分公**门经*,经*会招聘进入**公**作,接受**公**级的领导,依照**公**定从*集资业务,向*资群众介绍投资业务,吸引他们向**公**资,系****公**法*资的直接责任*员。依法**非法*收公*存款罪定罪处罚。公*机关*控成*,予以支*。被告人xxxxxxxx系从*,依法**从*处罚。被告人xxxxxxxx主动投案,到案后*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首,依法*以从*处罚;被告人xxxxxx积极退赃,亦可以酌情从*处罚。鉴于*告人xxxxxx有*罪表现,没有*犯罪的危*,宣*缓刑不会对其所居*的社区有*大不良影响,依法*以宣*缓刑。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x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七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x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二年*个月,并处罚金*民币七万*。

(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xxxxxxx日起至xxxxxxx日止。罚金**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x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xx犯非法*收公*存款罪,判处有*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民币五万*。

(缓刑考验期限,从*决确定之日起计*。罚金**决生效后*个月内缴纳。)

二、案款48万**比例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向***XX市中级人民法*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xxx

书 记 员  xxx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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