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青岛市xx区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北民初字第****号
原告某X1,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
委托代理人王X,山*XX律师。
被告某X2,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某X3,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被告某X4,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
委托代理人xx,山*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某X1与被告某X2、被告某X3、被告某X4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成*议庭,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X1的委托代理人王X、被告某X4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X2、被告某X3经*院依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某X1诉称,2007年5月原告购买了青岛市*房*并办理了产权*记,2010年*告远赴国*生活,2011年*告拟出售上述房*,在被告某X2强*推荐下,原告委托了被告某X2的弟弟即被告某X3处理售房*宜。为监督*房*宜,原告多次向*X2索*某X3的联系方*均遭拒绝,故原告撤销了对某X3的售房*托,并要求某X2通*某X3,某X2表示同意并在此后*直告诉原告上述房*没有*出;2013年12月原告偶然知晓上述房*已被出售给被告某X4。在原告撤销某X3的售房*托后,某X3仍将房*进行出售,违背了原告的真实意表示,而且某X3一直未将售房*返还给原告,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请求判令:1、被告某X2、被告某X3、被告某X4向*告连*返还售房*xx万*;2、被告某X2、被告某X3、被告某X4向*告连*返还利*(以xx万**计*基数,自xxxx年x月x日起,按XX行同期贷款利*计*至实际支*之日止)。
被告某X2、被告某X3未进行答辩。
被告某X4辩称,原告与被告某X2于2011年7月25日在中国*xx总领事馆办理了委托被告某X3卖房*委托书,某X3因此取得了对涉案房*进行出售的代理权,属于***分,原告与被告某X3签订的房*买卖合同合法**,被告通*正常*交易*径、以合法*购房*续并支*了合理对价,取得了涉案房*的所有*,被告某X4没有***错,不应*担任**任,要求驳回原告对被告某X4的诉讼请求。
经*理查*,原告与被告某X2原系夫妻关*,双**2011年7月12日签订分居*议,约定:其子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监护,家*财产一人一半,平*分配。2012年10月29日经xx高*法*判决离婚。
青岛市*户房*原登记在原告名下。2011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某X2共同出具委托书,称,其共同拥有***青岛市*路*户房*(房*证号:青房*权*字第**),其现欲出售此房,特委托某X3为代理人,以其名义办理出售该处房*的相**宜。具体事项**办理提前偿还XX行贷款手续、解*抵押登记相**续,在具备出售条件后,代为办理该房*上市销售的相**续,包*确定房*交易*格、签署房*买卖合同、办理房*转让过户手续、代缴有**费、代收售房*等。某X3在其权*范*内签署的有***,某X1、某X2均予以承认,委托期限从2011年7月25日至上述事宜办理完毕*日止。该委托书已经*我国*xx国xx总领事馆公*。
2011年9月29日被告某X3作为原告某X1的代理人以某X1(甲方)的名义与被告某X4(乙方)签订青岛市存量房*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乙双***青岛xx房*经***有*公***介绍,乙方*让甲方*有*青岛市*房*,房*转让价款为xx万*。合同还约定了交款时*、房*交付时*、违约责任*内容。
诉讼中被告某X4称,上述买卖合同仅是备案合同,双**2011年8月19日私下签订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的房*成*价格是xx万*,双**际履行是该份买卖合同,并提供了该份房*产买卖合同、收据、xxXX行个人贷款凭证、房*证。房*产买卖合同中约定:甲方*某X1,乙方*某X4,甲方*意将青岛市*户房*(房*所有**号青房*权*字第××号),房*成*价格为xx万*,因该房*内有*口,乙方*从*付款中扣除x元*为户口押金,待甲方*户口迁出后,乙方*此押金*还给甲方。合同还约定了房*的交付方*、时*、房*交付时*以及中介费*承担、违约责任*内容。收据中载明,收款人某X3已收取被告某X4房*xx万*,被告某X4向*介**公***代办费x元、服务费x元。贷款凭证显示,被告某X4向XX行贷款xx万*,XX行将该款项*接打入了被告某X3的XX行账户中。房*证显示,被告某X4系青岛市*户房*所有**。原告对被告某X4提供的上述证据,没有*议,认可双**成*价格xx万*。
上述事实,有*岛市房*产权*登记审核表、房*所有**、青岛市存量房*卖合同、房*产买卖合同、xxXX行**股份有*公**人二手房*款合同、委托书、公*书、分居*议、离婚判决书、收据、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并经*审质证和*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及被告某X2就其所有*青岛市*户房*,委托被告某X3办理提前偿还XX行贷款手续、解*抵押登记手续以及该房*的销售包*确定房*交易*格、签署房*买卖合同、办理房*转让过户手续、代缴有**费、代收售房*等事宜。虽然双**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但根据本案查**事实可以确认被告某X3接受了原告及被告某X2的委托,代为办理了上述事宜,由此可确认该委托关*是双**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际履行,亦符*法*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称已撤销对被告某X3的委托,但原告未就该事实提供相**据予以证明,因此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某X3根据原告及被告某X2的委托,代其与被告某X4签订了青岛市存量房*卖合同和**产买卖合同,通*被告某X4提供的买卖合同、收据、贷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证明***行的是成*价格为xx万**房*产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
《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四百零四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转交给委托人”被告某X3就涉案房*代原告及被告某X2与被告某X4签署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xx万*,其行为本身并无不当,但根据上述法*规定,被告某X3作为受托人负有**告及被告某X2转交因房*出售而取得的房*xx万**义务,因原告与被告某X2已离婚,双**定财产各占二分之一,因此原告主张*还房*xx万*,本院予以支*,被告某X3应**告交付售房*xx万*。被告某X2与原告同为委托人,被告某X2并不负有*托人转交房*的义务,原告在没有*据证明,该售房*xx万**由被告某X2收取的情况*,要求被告某X2承担返还房*的责任,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被告某X4作为涉案房*买卖合同的相*方,已经**了合同对价,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某X4返还售房*,没有*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
原告主张*xxxx年x月x日起计*利*,但因双**何**交房*没有**约定,因此利*的起算日期应*照原告提起诉讼主张***日即xxxx年x月x日起,按照中国*民XX行同期贷款利*计*至被告某X3实际支*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零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X3向*告某X1交付售房*人民币xx万*;
二、被告某X3向*告某X1交付售房*利*(自xxxx年x月x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以xx万*计*基数,按照中国*民XX行同期贷款利*计*)。
三、驳回原告某X1对被告某X2、被告某X4的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被告某X3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被告某X3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上述给付金**义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x元、公*费x元,共计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某X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
审 判 长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月x日
书 记 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