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某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室,身份证号640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某某某,某某某,系宁夏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一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
住所:XX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XX,系宁夏方和圆(盐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二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
住所:XXXX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某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室,身份证号642XXXXXXXX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确认某某某(申请人父亲)与第一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自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确认某某某(申请人父亲)与第二被申请人某某某公司自XXXX年7月19日至XXXX年10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上列当事人因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向本委提起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本委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本委于2025年11月21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申请人追加被申请人及增加仲裁请求,本委于2025年12月12日再次开庭进行审理,申请人某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某某某和某某某,第一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温XX,第二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某某某,第三人某某某到庭参加庭审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对于申请人主张的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日之外的劳动关系,因缺乏事实依据及有效证据支撑,本委不予支持。
基于以上事实与理由,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本委经仲裁庭合议后裁决如下:
一、某某某与第二被申请人自XXXX年9月至XXXX年10月4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驳回申请人某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首席仲裁员:某某某
仲裁员:某某某
仲裁员:某某某
二0二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某某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