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原告,基本案情:本案是原被告在19年因原告宅基地面积及地上建筑产生的纠纷,原告认为其对宅基地及地上建筑拥有所有权,而被告认为原告在宅基地上面建设的房屋过多超范围,并认为将宅基地上的房屋用于出租经营的行为违法,在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的情况下被告强行将原告宅基地地上建筑部分拆除,固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破坏原告房屋财产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
1、本案的法律关系并不难梳理,原告在自家的宅基地上已居住几十年,对宅基地及地上建筑物拥有所有权,即便被告认为原告的宅基地超范围且地上建筑物部分系违法建筑,也应该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认定才能予以拆除;
2、在准备起诉状的过程中,对被告拆除原告房屋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经过了详细交流及计算,确定损失数额后对诉状进行调整;
3、本案为物权保护纠纷,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容侵犯,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及组织擅自破坏他人的私有财产;在证据材料上对于相关证据进行了分析整理,并指导当事人进行梳理收集;
4、本案在诉讼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对于由于被告的拆除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达成了补偿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