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代理被告,基本案情:本案为原告丈夫与被告及其儿子发生冲突并殴打在一起,原告看到其丈夫与被告及其儿子在互相殴打的过程中,参与其中并被被告所伤,原告经鉴定为轻微伤,原告丈夫及被告经鉴定为轻伤,最终公诉机关对原告丈夫及被告双方的故意伤害行为做了不起诉,但原告因治疗伤情花去的医疗费用要求被告赔付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失费,我方代理被告的委托后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费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不在被告的赔偿范围内,且被告对原告的伤害行为是出于自卫所致。
1、对于侵权行为要重点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我们的思路是重点对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及分析;
2、重点对我们委托人在案件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及学习,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一、有不法侵害发生,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四、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五、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部分观点,获得当事人比较满意的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