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原告 XX公司系一家专注于化肥销售的农业科技企业,与被告 B 公司存在多年买卖合同往来。2023 年 5 月 5 日,双方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 B 公司向原告采购硫酸铵 132 吨,单价为每吨 1650 元,合同总金额 217800 元,交货方式为原告根据被告通知时间分批发货。同时,合同明确约定: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一方不履行合同需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 20% 的违约金,且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
合同签订后,原告 XX公司按约完成全部货物采购并存放于自有仓库,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通过微信告知被告 B 公司货物已备妥,多次催促其确认送货地点以便完成交付,但被告始终未予回应,亦未履行受领货物及支付货款的义务,导致货物长期积压。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 XX公司委托李XX律师提起诉讼,提出四项诉讼请求:1. 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采购合同》;2. 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 43560 元;3. 判令被告赔偿律师费损失 6000 元;4.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庭审中,被告 B 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合同,但否认自身构成违约,主张原告未履行交货义务,其付款条件未成就,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缺乏实际损失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关于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约备妥货物并告知被告,被告长期不通知原告交货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被告不正当阻止合同履行条件成就,应视为条件已成就,其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按合同总金额 20% 计算,未超过法律规定,且律师费系原告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合同中亦有明确约定,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1. 原告与被告于 2023 年 5 月 5 日签订的《采购合同》于 2025 年 11 月 7 日解除;2.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 43560 元;3.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 6000 元;4. 案件受理费 520 元由被告负担。
三、律师价值
- 精准梳理案件事实与证据:接受委托后,李XX律师全面梳理合同条款、微信聊天记录、律师费发票等关键证据,明确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划分,锁定被告未履行协作义务、构成根本违约的核心事实,为诉讼请求提供坚实支撑。
- 专业运用法律依据:庭审中,李XX律师紧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诚信原则、合同解除、违约金、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等相关规定,有力反驳被告的抗辩理由,清晰论证被告违约行为的认定依据及违约金、律师费主张的合法性,获得法院采信。
- 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通过专业的诉讼策略制定与庭审辩论,成功帮助原告实现解除合同、追索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全部诉讼请求,最大限度弥补了原告因被告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彰显了法律对守约方合法权益的保护,维护了市场交易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