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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王浩律师
上海中联(西宁)律... 主办律师
  • 4.9
    用户评分
  • 2210
    服务人数
  • 8
    执业年限
  • 2分钟内
    平均响应

律师价值

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合法债权得以完整实现

案件详情

一、案件简介

委托人(男方)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23 年 5 月,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委托人借款 160,000 元。委托人按被告要求,通过微信直接转账 100,000 元,并按其指定的账户及收款人,以指示交付方式转账 60,000 元,完成全部出借款项的支付。2024 年 8 月,委托人首次起诉催款后,被告分三次累计偿还 100,000 元,委托人撤回起诉,但剩余 60,000 元借款被告始终拖延未付。经多次索要无果,委托人委托王浩律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 60,000 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

二、办案经过

王浩律师接受委托后,首要任务是夯实借贷关系成立及欠款未还的核心证据。考虑到双方未签订书面借款协议,律师重点指导委托人梳理并固定关键证据:一是微信聊天记录,明确记录了借款合意、款项支付要求及被告后续还款的确认信息,佐证借贷关系真实性;二是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及微信转账记录,完整呈现 160,000 元借款的支付明细(含直接转账及指示交付部分),以及被告已偿还 100,000 元的事实,清晰核算出剩余欠款金额;三是公告缴费通知书及缴费记录,证明因被告下落不明产生的公告费用,为后续主张该费用由被告承担提供依据。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王浩律师在庭审中,围绕《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已提交的完整证据链,充分论证:委托人已按约定全面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接受借款并实际偿还部分款项,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被告未足额偿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还款义务的法律责任。同时,律师明确提出,因被告缺席导致的公告费,应由其承担合理诉求。

三、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王浩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1.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委托人借款本金 60,000 元;

2. 若被告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 案件受理费 1300 元、公告费 400 元,均由被告负担。

委托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均得到支持,合法债权得以完整实现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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