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被告云南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我方当事人”)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被原告尹XX起诉至法院,原告将我方当事人、开远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及案外人张XX为共同被告。
原告诉称,2019 年 3 月XX公司与我方当事人签订装修承包合同,约定将开远金方商业广场部分装修工程交由我方当事人承包,我方当事人又将商场办公区及卫生间等配套区域装修项目交由原告施工。工程结算总金额 568,755.9 元,原告仅收到 40 万元工程款,剩余 168,755.9 元及利息、律师费等未获支付,故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我方当事人委托我方李耀贤律师应诉,核心答辩方向为:原告并非工程实际施工人,仅为我方当事人涉案项目授权代表,双方未形成分包或承揽关系,原告不享有独立债权请求权,无权向我方当事人主张工程款。
二、案件总结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装修工程实际由原告组织施工、垫付相关费用,原告系实际施工人;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签订的《装修承包合同》系事后为结算补签,因原告无装修资质、借用我方当事人资质签订合同,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我方当事人作为被借用资质方,无与XX公司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收到XX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无合法依据占有应属原告的部分款项,应承担付款责任。最终判决我方当事人与XX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68,755.9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张X承担连带责任及支付律师费的诉求。
三、律师价值
- 清晰界定法律关系:庭审中精准陈述我方当事人与原告仅为授权代表关系,而非合同相对方,虽法院基于款项占有事实判令我方当事人承担责任,但成功否定了原告关于 “工程分包关系” 的核心主张。
- 有效抗辩不合理诉求:针对原告要求我方当事人承担律师费、张X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结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充分论证,助力法院驳回该部分不合理诉求,减轻我方当事人责任负担。
-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全程梳理案件证据,明确合同补签、资质借用等关键事实,在法律框架内最大限度厘清责任边界,避免我方当事人承担过重责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