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苏X,女,1XX3年X月2X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张**市沽源县。户籍*:沽源县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刘X,女,1XX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户籍*:沽源县XXX。
被告:王XX,男,1XX4年1月2X日出生,汉族,农*,住河北省张**市沽源县。
第三人:雷X,男,1XX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户籍*:沽源县XXX。
原告苏X与被告刘X、王XX、第三人雷X不当得X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2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刘X、王XX、第三人雷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苏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被告立即退还不当得X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与第三人雷X系夫妻关*,双**2005年4月15日在沽源县登记结婚,第三人与被告刘X自2020年*始婚外恋,第三人为了能**告刘X保持婚外情,第三人雷X给予了被告王XX10万**补偿金。原告认为,第三人与原告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三人无权*自处分,被告一获得该财产没有***法*据属于*当得X,被告一、被告二、第三人的行为且严*违反了《中华*民共和**法*》的公*良俗原则。为维护原告合法***依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王XX辩称,这十万**雷X代替刘X转给我的,这十万**女儿(我与刘X的,名叫王XX)的抚养*,女儿随我共同生活,但是这十万**是全*的抚养*,这个协议书是我和*X签的,不是我和*X签的,不存在不当得X。
刘X辩称,第一次苏X起诉王XX、刘X,第三人雷X,诉讼请求是请求二被告退还不当得X十万*,一审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苏X对该案件提起上诉,二审结果为维持原判,认为原告不能*次起诉。
雷X述称,这十万*,是我个人贷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与原告无关。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苏X与第三人雷X于2005年4月15日登记结婚,2023年4月1X日经*北省沽源县人民法*调解,苏X与雷X解*婚姻关*。被告王XX与被告刘XX系同居**,同居*间为2014年*始到2023年1月2X日结束。201X年11月5日,王XX与刘X在沽源县某店举行结婚典礼仪式,于201X年4月11日生育女儿王XX。2023年1月2X日,刘X与王XX自愿解*同居**并签订《解*同居**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解*同居**后,双**婚生女儿随甲方*XX共同生活,乙方*X每月负担女儿抚养*1000元*到女儿满*六周*…乙方*证于2023年4月2X日前第一次支*女儿抚养*,以后*月每月2X日前支*当月抚养*。乙方*愿给付甲方*偿金10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100000元*偿金*付甲方。”在苏X与雷X婚姻关*存续期间,雷X于2023年1月2X日未经*告同意将100000元*项*付被告王XX。在(XXX判决书以及XXX判决书中,均认定,雷X向*XX支*100000元*际是代刘X支*,该支*行为直接使刘X免除支*100000元*责任,实质是雷X对刘X的赠与。
另查*,第三人雷X在庭审中陈*“我是用位于XXX室房*贷案涉100000元,且该房*所有**登记为雷X,该房*为婚姻存续期间购买”。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为:一、本案是否构成*复起诉。二、案涉十万**否为苏X与雷X夫妻共同财产。三、案涉十万**否为不当得X,谁构成*当得X。不当得X是指没有**或者合同依据,而取得他人财产并造成*人损失的法*事实。其构成*须*备以下要件:一方*得财产利*;他方*损失;取得X益*所受损失之间有*果关*;没有*法*据。
一、关**案是否构成*复起诉。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起诉讼的事项*诉讼过程*或者裁判生效后*次起诉,同时**下列条件的,构成*复起诉:1、后*与前诉的当事人相*;2、后*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3、后*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或者后*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司***另有*定的除外。”虽然本案中的当事人与(XXX案件中的当事人均为原告苏X、被告王XX、被告刘X、第三人雷X,但本案中的诉讼标的为100000元,而(XXX案件中的诉讼标的为0元。而且,本案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被告立即退还不当得X1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XXX案件中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认第三人雷X向*告王XX的全*赠与行为无效。2、本案诉讼费*全*由被告承担”,两个案子的诉讼请求也并不相*,故本院认为本案并不构成*复起诉。
二、关**涉十万**否为苏X与雷X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民共和**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劳*报酬;2、生产、经*、投资的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定的除外;5、其他应*归*同所有*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的处理权。”因金**币是高*可替代性的种类物,故第三人雷X以位于XXX室的房*借贷100000元,并不能*明,其借贷的这100000元,就是雷XX与刘X的100000元,即案涉100000元。而雷X是于2023年1月2X日未经*告同意将100000元*项*付被告王XX,即于2023年1月2X日赠与给刘X100000元。雷X与苏X的婚姻存续期间为2005年4月15日至2023年4月1X日,2023年1月2X日仍处于*X与苏X的婚姻存续期间中,故雷X于2023年1月2X日赠与给刘X100000元,属于*X与雷X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因日常*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有*民法*的公**则,这种赠与行为应*无效。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同共有**。《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对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有*。”故,在共同共有**之下,未经**共同共有*同意而处分共有*产,应*无效,即本案中,本院认为雷X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赠与行为应*全*无效。
三、关**涉十万**否为不当得X,谁构成*当得X。
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及其雷X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刘X人或者以明*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刘X一方*张*民事法*行为违背公*良俗无效的,人民刘X予支*并依照苏X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还或者没有*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有*错的一方**赔偿对方*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错的,应*各自承担相**责任。法*另有*定的,依照其规定。”雷XX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XX,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刘XX,违背公*良俗,故本院认为该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刘XX应*返还原告苏XX。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法*》婚姻家*编的解*(二)第七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苏XX;
二、驳回原告苏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刘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张**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〇二五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X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