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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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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5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案件详情

河北省XX家*经*技术开XX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家*XX装饰工程**有*公*,住所地:XX家*市桥东*。

法*代表人:王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何X,男,1XXX年3月2X日出生,汉族,现住:XX家*市桥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XX家*市XX综合学校,住所地:XX家*市宣*区。

法*代表人:杨X。

被告:袁X,男,1XX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家*经*技术开XX。

被告:杨X,女,1XXX年X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XX家*市桥东*。

原告XX家*XX装饰工程**有*公*(以下简*“XX**公*”)诉被告XX家*市XX综合学校(以下简*“XX学校”)、何X、袁X、杨X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X月X日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法*代表人王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律师,被告袁X、被告何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律师*庭参加诉讼,被告XX学校、杨XX*院依法*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席*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XX**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令被告立即支*原告《装饰装修施X合同》工程*款150000元;2、本案诉讼产生的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原告经*告何X介绍与被告杨X签订《装饰装修施X合同》,原被告约定了工程*称、工程*点位于XX家*市××路××街交叉口、结算和*款方*等事项。原告施X完成*,被告通*银行账户转款的方*,仅履行了部分工程*给付责任,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款支*事宜。现工程*中仅有15万****在争议。原被告就付款问题无法*成*致意见,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依据《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具状诉请贵院依法*理,判准如上请求。

被告何X辩称,答辩人不是案涉合同的相*人,答辩人的被告主体不适格。诉状中所称的15万**属于*程*,属于*辩人向*告杨X的借款,与本案没有**性,综上,肯请法*查**实后*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起诉,答辩人不承担责任。

被告袁X辩称,不认可15万*借款,我方**何X和*告的聊天记录没有*明*借款。

被告XX学校、杨XX*院依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相**据材料。

原告XX**公***院提交证据如下:1、调解*、调解*录,证明*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XXX案件中与被告XX学校、杨X、袁X达成*解,但其中有150000元*修款系被告杨X转给被告何X,因何X上次案件中未到庭,所以原告在本案中主XX剩余150000元*装修款;2、装饰装修合同,证明*告与被告XX学校存在施X装修合同关*;3、原告与被告杨X聊天记录,证明*告2022年1月1X日收款10万**告知杨X剩余XX万*,被告杨X没有*出反对意见,且表达了“继续努力”的付款意图。2022年5月22日收款10万*,收款时*告明*了XX学校工程*,证明*告实际参与了施X。聊天记录中杨X称事情都*由袁X处理,因此袁X签字的项*汇总表可以证实工程*工和**总价款的事实;4、项*汇总表,证明*告已经*工且工程*价已确定为12X5X25.52元;5、收款记录,证明*告开始支*合同尾款共付款50万*,其中2023年4月1X日的15万**杨X以现金**支*给原告,结合杨X是学校校长,其以现金**给付工程*和*订合同且XX学校系独资企业,说明*X存在个人资产和**公**产混同的情况,应*令杨X与XX学校共同承担付款责任;X、原告与被告袁X聊天记录,证明*X对被告XX**公***转款了解*被告XX**公**人员;X、原告与被告何X聊天记录,证明*X转给何X的150000元*何X与杨X的个人借款,与本案原告主XX的装修款无关,被告XX学校、杨X、袁X剩余150000元*修款未支*。

被告何X质证认为,1、证据1-X,因为何X不是当事人没有*与真实性无法*实,不发表质证意见。2、证据X三性及证明*的认可,被告与杨X系个人资金*借款,与本案没有**性。

被告袁X质证认为,1、证据1无异议。2、证据2无异议。3、证据3无异议、4、证据4无异议。5、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的不认可,2022年*2023年*于*情期间,有*天记录表明*于*人要款意图明*,我们的钱**转给何X,有*转给王X,所有*转款项*都*工程*的方*支*,聊天记录中未提起任**款意图,聊天记录是催还工程*作为主导。X、证据X-X无异议。

被告袁X提交付款说明,证明*款情况。

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中对原告诉请15万**未有*天记录,与本案原告诉请的工程*无关。

对于*、被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符*证据形式要件,与本案有*,上述证据具有*实性,能*达到各方*事人的证明*的,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被告何X、XX学校、杨X没有*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和**查*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X月1日,原告XX**公*(乙方、承包*)与被告XX学校(甲方、发包*)签订《装饰装修施X合同》,对工程*况、施X图纸、发包**务、承包**务、工程*更、工程**方*、违约责任*进行约定,该合同有XX**公*、XX学校法*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后,XX学校未按时*付工程*,原告XX**公**至本院,经*院调解,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XXX民事调解*,就欠付工程*无争议部分先行处理。剩余15万**项*付款性质因原、被告双**在争议原告另行主XX,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经*,原、被告双**在争议的款项*体为:被告杨X于202年5月24日、2022年X月31日、2022年11月10日、2022年12月3日向*告何X分别*账10万*、3万*、2万*、3万*,共计1X万*,后*告何X又向*告杨X退还3万*。

另查*,被告何X通*微信向*告确认原、被告双**议款项*何X与被告杨X之间的借款。

本院认为,民事法*行为自成*时*效,民事主体依照法*规定和*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原告XX**公**经*承接的工程**完毕,被告XX学校应*支*工程*。对于*、被告双**议款项,依照原告提交的其与被告何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杨X转给何X的15万**项*被告何X与被告杨X之间的借款;被告袁XX辩称不认可该笔款项*借款,因其未提交相*证据予以对抗原告之诉求,故对于*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对于*笔款项*被告XX学校拖欠原告XX**公**工程*,故应*被告XX学校承担。原告主XX被告杨X、何XX*工程*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

综上,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家*市XX综合学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原告XX家*XX**公**程*15万*。

二、驳回原告XX家*XX装饰工程**有*公**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XX家*市XX综合学校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XX家*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长XXX

人民陪审员XXX

人民陪审员XX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助理XX

书记员XX


  • 2024-12-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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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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