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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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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该80万元系李女士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却不告知陈先生,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该80万元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女士向陈先生支付该款项的70%,即56万元。

案件详情

离婚协议没写好,百万*产“说不清”


案情简*

2021年,陈XX李XX在东*协议离婚。双**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产部分仅有*句模糊约定:双**下其他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互不追究。” 此后,陈XX意外发现,前妻李XX在婚姻关*存续期间(2020年),曾*其个人银行卡收取了一笔高*80万**款项,该款项*源于*XX婚前持有*婚后*续经*的一家*体工商*的转让所得。离婚时,李XX对此只字未提。陈XX认为这笔80万**于*妻共同财产,应*以分割,但李XX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条款为由,坚决拒绝。陈XX遂委托我们团队,帮他提起离婚后*产纠纷诉讼。

丘*律师*理思路

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承认协议效力,但随即指出: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属于概括性条款,其法*效力仅限于***订立协议时已知且欲处置的财产。李XX在离婚时*意未告知该笔大额收入,使其成*“未知财产”,自然不属于*议约定范*,应*为其故意隐瞒的行为

我们调取了该个体工商*的工商*案、转让协议及银行流水,证实两点:第一,该店铺在婚后*续经*,其转让增值部分属于《民法*》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收益”;第二,80万**款时*确在婚姻关*存续期间。这从*本上确立了款项*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我们强*,李XX拥有*该笔款项*完全*息优势,却在签署离婚协议时*作任**露,导致陈XX根本无从*晓,更谈*上“已分割”。其行为在主观上构成隐瞒,使得相**议条款在此特定财产上失去适用前提。
我们向**阐明,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就已知共同财产达成*一揽子分割方*。对于*一方*瞒而遗漏的重大财产,应*允许*一方*发现后*行主张**,否则将纵容*诚信行为,严*损害公**则。我们请求法*依据查**事实,对该80万**项*法*行分割,并且,李XX的行为属于*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少分

法*审理结果

法*审理后认为:该80万**李XX婚后**所得,属于*妻共同财产。李XX在离婚时*隐瞒行为,不影响该财产的共有*质而李XX*有*笔款项*存在,但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告知陈XX,其行为应*定为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最终判决支*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认定该80万**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XX向*XX支*该款项*70%,即56万*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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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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