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人民法*
民 事 判 决 书
原告:王X,男,1XX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
被告:张XX,男,1XXX年10月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高**。
被告:杨XX,女,1XX5年11月2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原告王X与被告张XX、杨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X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于2023年10月20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杨XX经*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3000元。二、本案诉讼产生的费*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2023年*始,被告张XX开始在微信上向*告借款,出于*友关*,原告陆*通*微信和*行卡的方*向*告杨XX的卡内转款2XX00元。现原告经*紧张,多次找二被告催要借款,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仅偿还了部分借款。至起诉之日止,原被告仍未就还款问题达成*致意见,现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具状诉请贵院依法*理,判准如上请求。
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证明*告身份;2、微信转账记录两份,证明*款人为杨XX,金*分别*2023年2月2X日4000元*2023年3月1日X000元,共计12000元,银行转账记录一份,证实2023年2月2X日向*XX收款11000元;3、婚姻关*证明,证明*被告系夫妻关*;4、微信聊天记录光盘附王X与杨XX微信聊天记录截图X页,证明*告向*告借款,原告也向*告催要过借款。
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告王X与被告张XX系战友关*,被告杨XX与被告张XX系夫妻关*。2023年*告张XX向*告王X借款,原告王X于2023年2月2X日向*XX中国XX银行账户转账11000元,2023年2月2X日和2023年3月1日分别**XX微信转账4000元、X000元,共计23000元。
以上事实有*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明*、微信支*转账电子凭证、婚姻关*证明、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受法*保护。被告张XX、杨XX向*告王X借款23000元,双**权*务关*明*,未违反法*法*的禁止性规定,合法**。原告已依约履行出借义务,被告未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构成*约。被告张XX、杨XX经*院合法*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抗辩权*放弃,所导致的法*后*由其自行承担。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六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现借款已届清偿期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履行偿还义务,被告张XX、杨XX应*还原告王X借款23000元。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杨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王X借款本金23000元。
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XX元,由被告张XX、杨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XX
二〇二三年*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