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单位张家港市xx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XX(xx村),法定代表人xxx诉讼代表人顾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公司员工。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至2017年11月间,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从蔡xx(另案处理)经营的无锡市xxxx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5份至xx公司,价税合计人民币XXX.29元税额合计人民币289504.65元,并已全部抵扣税款。案发后,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1年5月11日,xx公司负责人顾xx签署合规承诺书、同年7月14日本院决定对该公司适用合规从宽制度并启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经评估通过验收。
2021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款抵扣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财务凭证等;
2.证人蔡xx的证言;
3.顾XX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xx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行为,有坦白情节、又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出全部税款,能够开展合规整改,经评估通过验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锐志超声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