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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肖xxxxxxxxx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xxx族,大专文*,原系张**市XXxxx所工作人员,住张**市xxxxx。被不起诉人肖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414日被张**市公**刑事拘留,2021428日经*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1119日经*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肖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1117日向*院移送审查*诉。

经*院依法*查**:

2021314日凌*,被不起诉人肖xx在张**市xx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xx产生纠纷,后*不起诉人肖xx向*害人xx扔凳子欲威吓被害人xx,过程*凳脚戳碰被害人xx腹部,致被害人xx脾脏破裂并经*术摘除。经*定,xx的伤情鉴定已构成*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2525,被不起诉人肖xx在辩护律师*场的情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和**议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xx的陈*:

4.被不起诉人肖xx的供述和*解;

5.张**市公**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市公**所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录。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肖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求提起公*;也可以不经**,直接向***张**市人民法*提起自诉


  • 1970-01-01
  • 不起诉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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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亚军律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于国家985、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四川大学,专业方向为刑事诉讼,师从于中国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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