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不起诉人肖xx,x,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身份号码xxxxxxxx,x族,大专文*,原系张**市XXxxx所工作人员,住张**市xxxxx。被不起诉人肖xx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14日被张**市公**刑事拘留,2021年4月28日经*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11月19日经*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市公**侦查**,以被不起诉人肖xx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1月17日向*院移送审查*诉。
经*院依法*查**:
2021年3月14日凌*,被不起诉人肖xx在张**市xx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xx产生纠纷,后*不起诉人肖xx向*害人xx扔凳子欲威吓被害人xx,过程*凳脚戳碰被害人xx腹部,致被害人xx脾脏破裂并经*术摘除。经*定,xx的伤情鉴定已构成*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肖xx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2022年5月25日,被不起诉人肖xx在辩护律师*场的情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凳子等物证;
2.人口信息查*、和**议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xxx、xx、xxx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xx的陈*:
4.被不起诉人肖xx的供述和*解;
5.张**市公**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张**市公**所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录。
本院认为,肖xx实施*《中华*民共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民共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肖xx不起诉被不起诉人肖xx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院申*。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日内向***苏*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求提起公*;也可以不经**,直接向***张**市人民法*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