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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175485.91元(已扣除被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垫付医疗费32500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唐*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XX,女,1XX1年X月15日出生,汉族,农*,住保定市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赵XX,男,1XX0年5月1X日出生,汉族,农*,住唐*。

被告:XX**公*,住所地唐*XXX。

负责人:曹XX,该**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工。

原告刘XX与被告赵XX、XX**公*(以下简*XX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赵XX、被告XX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刘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共计300000元;2、本案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X年11月2日13时*,被告赵XX驾驶冀F×××××轻型普通*车*西向**驶至XX公***XX乡东XX村段*,与同向*驶电动自行车*原告刘XX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刘XX受伤。本次事故经**公**通*察大队认定,被告赵XX负事故的全*责任,原告刘XX不负责任。经*,被告赵XX系冀F×××××轻型普通*车*所有*,其在被告XXXX**公**购有*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特诉至法*,请求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XXXX**公**称,1、事故车*在我**公**保交强*、商*三者险500000元,包*不计*赔。保险期间201X年X月12日至201X年X月11日,我**公**本次事故的真实性无异议。2、根据责任*定书记载,原告发生事故时,驾驶电动自行车*承载两名儿童,根据相***规定,电动车*安**前提下,仅可以乘坐一名12岁以下未成**,因此原告方*事故中有*背道交法*相**定,应*承担相**任。我**公**为原告方*担30%的责任*为合理,3、我**公**原告垫付10000元*药费,应**告诉求中扣减。4、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被告赵XX辩称,原告看病期间,我一共垫付32500元,应*返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对证据进行了交换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包*:1、原告身份证,证实原告主体资格合法。2、交通*故责任*定书1份,证实本次事故中原告无责任。3、冀F×××××轻型普通*车**行驶证、保险单*一份,证实车*登记的所有**为被告赵XX,并在被告处投保了保险。4、诊断证明、病历各一份,证实原告伤情和*院情况。5、医疗费*1X张,证实原告住院治疗花*103X2X元。X、原告丈夫赵XX的身份证复印*、户口本、误工证明、**公**业执照复印*、工资单,证实原告住院期间是由其丈夫赵XX照顾,护理费**照赵XX实际工资支*。X、原告的误工证明、工资单,证明*告误工损失。X、司**定意见书一份,证实原告伤残等级到达九级。X、鉴定费*票两张(提交复印*),证实原告鉴定花*202X.05元。10、村委会证明*份,证实原告刘XX医疗费*票丢失。

被告XXXX**公**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2、3、4无异议。对证据5医疗费*费*据,金*XX144.X5元*认可,这是复印*,仅限村委会使用,不能*为原告主张*疗费*依据。对证据5其他项*异议。对证据X、X不认可,没有*业执照、劳*合同、法*证明、银行流水,其中护理人员收入超出纳税标准,并没有*税证明,对以上证据均不认可。对证据X不认可,根据伤残鉴定时*的要求,骨折伤情固定物跨越*体大关*应*固定物取出后,适当功能*炼方*进行鉴定,该鉴定报告照片中显示原告携带外固定物且跨越*关*,在此情况*测定踝关*活动度丧失X5%,评定九级伤残,该鉴定测量数值不准确,并违背相**定要求。根据民诉法*相**定,我司*为不认可该项*告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X鉴定费*属于*险责任。对证据10不认可,村委会无法*实票据丢失且无经*人签字。

被告赵XX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XXXX**公**交的证据包*:中国XX银行电子回单*份,证明*原告垫付10000元。

原告刘XX、被告赵XX对XXXX**公**交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赵XX提交的证据包*:原告住院期间垫付医疗费*据X张,共计20500元。

原告刘XX,被告XXXX**公**被告赵XX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票面金*为XX144.X5的医疗费*据,虽然该票据为复印*,但其为正规医疗机构出具且盖*“此复印*与原件一致”的印*,故本院对该医疗费*据予以认定。对于*告提交的票面金*为150元*唐*人民医院住院收费*据,该票据为201X年X月2X日出具且住院人姓名为赵XX,明*与本案无关*性,本院对该医疗费*据不予认定。对于*告提交的原告丈夫赵XX的身份证复印*、户口本、误工证明、**公**业执照复印*、工资单*原告的误工证明、工资单,由于*告及赵XX均无在劳*局备案的劳*合同且未提供赵XX的银行流水,故本院对该两项*据不予认定。对于*告提交的鉴定意见书,由于*鉴定结果由当事人申*法*委托由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告提交的鉴定费*据,该鉴定费*据是由正规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对于*告提交的村委会证明,该证据由村委会出具并盖**委会公*,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及审核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11月2日13时*,被告赵XX驾驶冀F×××××轻型普通*车*西向**驶至XX公***XX乡东XX路**,与同向*驶驾驶电动自行车*刘XX发生交通*故,造成*XX、赵XX、XX含受伤,两车*损。原告受伤后*河北xx附属医院治疗X2天,花**疗费100043.21元,原告住院期间由其丈夫赵XX护理。原告伤情经*定市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九级伤残,后*医疗费*要5000元。原告花**定费X45元。

另查*,被告赵XX驾驶的事故车*冀F×××××轻型普通*车*记车*为赵XX,该车*被告XXXX**公**有*强*和**三者险(保险限额500000元,含不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医疗费**议,原告因本次交通*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实际产生医疗费,原告出具与原件一致的医疗费*票复印*且有*委会的证明、情况*明*以佐证,上述证据足以证明*主张,该费*依法**被告予以承担,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医疗费*据认定原告的医疗费*100043.21元。被告XXXX**公**营养***议,本院按照每天20元*准计*其营养**1440元。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误工费**议,原告因交通*故受伤住院,实际产生误工费,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原告刘XX误工期为1X0天,按照201X年*北省农***业标准2X201元/年**原告刘XX误工费*13X0X.34元。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护理费**议,原告因交通*故受伤住院,实际需要人员护理,本院根据原告伤情酌定原告刘XX护理期为1X0天,按照201X年*北省居*服务业标准42215元/年**原告刘XX护理费*20X1X.3X元。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议,并向*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该鉴定意见是由当事人向*院申*并由本院委托具有*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被告XXXX**公**向*院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交相**据证明*鉴定意见存在实体或程*瑕疵,故本院对被告XXXX**公**重新鉴定申*予以驳回,对原告主张*鉴定结果予以认定,按照201X年**居*人均年*支*收入计*伤残赔偿金*X14X2元。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精神抚慰金*鉴定费**议,鉴定费*于*告为查**情、确定损失的必要花*,且该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伤情严*,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程*的打击,故本院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认定。被告XXXX**公**原告主张*交通***议,原告因交通*故受伤住院,实际产生交通*,因原告未提交相**据,根据原告就医情况,本院酌定原告交通**1440元。被告赵XX虽未提交交给交警事故科的10000元*私下给予原告刘XX的2000元*相**据,但原告刘XX对该两笔垫付金*无异议,故本院对被告赵XX垫付金*32500元*以认定。由于*被告对原告刘XX的后*治疗费*异议,本院按照鉴定意见,对原告后*治疗费*5000元*以认定。

原告刘XX因本次交通*故造成*损失包*:1、医疗费:100043.2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X200元(100元/天×X2天);3、营养*:1440(20元/天×X2天);4、误工费:13X0X.34元;5、护理费:20X1X.3X元;X、鉴定费:X45元;X、伤残赔偿金:X14X2元(153X3元/年×20年×20%);X、后*医疗费:5000元;X、精神抚慰金:X000元;10、交通*:1440元。以上损失共计21XXX5.X1元。本次交通*故由被告赵XX负事故的全*责任,因事故车*冀F×××××轻型普通*车*被告XXXX**公**有*强*及商*三者险,因此首先由被告XXXX**公**交强*的医疗费*额内赔偿原告刘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后*医疗费*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刘XX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精神抚慰金*计104302.X元。超出交强*部分的费*103XX3.21元*被告XXXX**公**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另被告XXXX**公**原告刘XX垫付医疗费10000元,应*赔偿限额内予以扣除,被告赵XX为原告刘XX垫付医疗费32500元,应*被告XXXX**公**偿原告的医疗费*予以扣除并返还被告赵XX。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二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精神抚慰金*项*失共计1X54X5.X1元(已扣除被告XX**公**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赵XX垫付医疗费32500元),于*决生效后*日内付至原告刘XX指定账户;

二、被告XX**公**付被告赵XX垫付医疗费32500元,于*决生效后*日内付至被告赵XX指定账户;

三、被告赵XX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按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2,X00.0元,由原告刘XX负担XX3元(已交纳),由被告XX**公**担211X元,于*决生效后*日内交纳至河北省唐*人民法*指定账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〇二〇年*月九日

书记员XX


  • 2020-07-01
  • 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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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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