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XX**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城XX**公*。住所地:XX城市XXX。
负责人: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男,该**公***顾*。
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该**公***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米XX,女,1XXX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XX,男,1XX3年X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高**。
原审被告:高**XX运输服务**有*公*。住所地:山**XX城市高**XX镇XX村。
法*代表人:彭XX。
上诉人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城XX**公*(以下简*XXXXXX司)因与被上诉人米XX及原审被告刘XX、高**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不服河北省XX**XX区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X月10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XXXXXX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郝XX、被上诉人米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刘XX、XX**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
XXXXXX司*诉请求:一、依法*销河北省XX**XX区人民法*XXX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米XX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米XX的伤情与本次事故明*缺乏关*性。本案事故发生后,相**事人延迟报案,向*警部门的报案是在四天以后,未向*诉人一方*案,相**发情况**故成*等无法**。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记载了相**发经*,但仅仅是根据双**事人的陈*所形成*,并没有*控等客观证据证实,事故科在事故认定书中的叙述不实,尤*是关**监控为依据的陈*不实。一审时*诉人己申*调取事故科卷宗,但未被准许。就该案来看,仅凭当事人事发四天后*陈*,不足以认定相**实的真实性,事故成*、经*及责任*分等。该案赔偿的事实基础不存在。2、就本案事实来看,米XX所受伤情十分严*,构成*级伤残,但结合事故认定书及病历等材料记载的经*来看,相***与常*相*,无法*人信服。经*历等材料记载,米XX所受伤情并非撞伤、擦伤等,相**事故碰撞并未直接伤及米XX本人。米XX在入院自述中陈*其伤情系车*行驶中颠簸所造成。但仅凭车*的颠簸造成*坐人X级伤残,实难令人信服。一审中也未查***如何*簸,及颠簸如何*米XX造成*受伤的基本事实。为了查**事实,上诉人还就此申*了相***性鉴定,但被一审法*驳回。综上,请求二审法*依法**上诉人上诉请求。
米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米XX向*审法*起诉请求:1、判令刘XX、XX**公*、XXXXXX司*偿米XX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被扶**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共计2X4000元,后*更为430000元;2、XXXXXX司*保险责任*直接赔付米XX;3、本案诉讼费*全*由刘XX、XX**公*、XXXXXX司*担。
一审法*经*理认定事实:201X年X月20日3时40分,魏XX驾驶车*号为冀F×××××(豫B×××××)的重型货车,沿XX高*行驶至XX高*衡***14X公*315米*,与刘XX驾驶车*号为鲁P×××××(苏C×××××)的重型货车*部左***落的备用轮胎相*,导致车*受损及冀F×××××(豫B×××××)的重型货车*车*米XX受伤的交通*故。此事故经*北省公**高*公**通*察总队衡***XX大队认定,刘XX负事故的全*责任,魏XX无责任,米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米XX在XXX卫*室、涿州市医院、河北省雄县XX医院、高*店XX医院就诊,自201X年X月25日至201X年X月4日在高*店市医院住院10天,自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2X日在白*xx中心医院住院1X天,自201X年11月4日至201X年12月5日在中国*民解*军陆*XXX医院住院21天,住院共计50天,支*医疗费*计X1141.X1元。刘XX驾驶鲁P×××××(苏C×××××)的重型货车*记在XX**公**下,该车*XXXXXX司*有*强*一份,商*三者险一份,金*100万**不计*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刘XX为米XX垫付款X000元。2020年4月2X日保定市法*鉴定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被鉴定人米XX伤残属八级伤残;取内固定物费*需壹万**元**;护理期为X0-X0日,营养*X0日,支*鉴定费3X11.3元。郑XX系米XX的母亲,魏XX系米XX的女儿,魏XX系米XX的儿子,事发时,郑XXX0周*,魏XX1X周*,魏XX13周*。米XX事发前在保定市高*店市年*上。双**赔偿事宜未达成*致。
一审法*认为,公*的身体权、财产权*法*保护,侵害公*的身体、财产造成*害的,应*法*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米XX受到的损害是由刘XX的全*责任*成*,本院结合事故责任**害后*,认定刘XX应*米XX的损失承担全*赔偿责任。在本案审理中,XXXXXX司*求对米XX伤情和*案事故关*度进行鉴定,米XX在本次交通*故中无责任,米XX的伤情与交通*故的关*度不是减轻侵权*责任*法*情形,要求米XX因个人体质状况*交通*故造成*损失承担责任,不符*法*规定,本院不予准许。米XX主张*医疗费X50X0元,根据其提交的有*医疗费*据,经*算为X1141.X1元,XXXXXX司*其真实性没有*议,但要求扣除相**例非医保用药,但对其主张*有*供证据证明,且米XX的用药是医疗机构根据米XX伤情治疗的过程,是治疗必需的,XXXXXX司*议不成*,故米XX医疗费**X1141.X1元。米X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米XX主张*每天100元,符*当地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XXXXX司*求按每天50元**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米XX的主张*以支*。米XX主张*残疾赔偿金32XXX元×20年×30%=1XXXX2元,从*XX提供的证据可证实其经***地为城镇,故米XX主张*城镇居*计*残疾赔偿金**法*规定,残疾等级以鉴定报告为准。XXXXXX司*为米XX伤残等级过高,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予以支*。米XX主张*误工费45000元,米XX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固定收入及误工损失情况,应*其城镇居*人均年*支*收入标准计*且XXXXXX司*异议。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二十条规定的“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可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结合米XX住院情况、医疗机构的意见及伤残鉴定意见,误工时*计*至定残日前一天(即201X年X月20日至2020年4月2X日)252天,符*法*规定,故米XX的误工费**32XXX元÷3X5天×252天=22XX1.4X元。米XX主张*护理费33334元,经*定市法*鉴定中心鉴定米XX的护理期为X0-X0日,根据米XX伤情,本院酌定护理期为X0天。米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护理人员魏XX误工损失情况,米XX的护理费*居*服务业标准计*应*3XX4X元÷3X5天×X0天=XX4X.X5元。米XX主张*营养*3000元,每天按5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应*每天30元**较妥,营养*数有*定报告为证,且XXXXXX司*异议,米XX的营养***30元/天×X0天=1X00元。米XX主张*定费3X00元,系米XX为查**情而支*的必要、合理的费*,本院予以支*。米XX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000元,结合米XX的伤情及伤残等级确定,未超出法*规定,应*支*。米XX主张*被扶**生活费55000元,XXXXXX司*异议,故本院予以支*。米XX主张*交通*1332元,系米XX受伤后*医、复查*然产生的费*,且XXXXXX司*异议,故本院予以支*。米XX主张*二次手术费15000元,是不确定的数额,且XXXXXX司*为尚*实际发生,故在该费*实际发生后,可另行主张,暂不支*。米XX主张*车*损失X00元,米XX未提供有*证据予以证实且XXXXXX司**议,米XX可在对其车*损失评估鉴定后,另行主张,暂不支*。根据《中华*民共和**路*通***》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机动车*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规定:“同时*保机动车*三者责任**险(以下简*“交强*”)和*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商*三者险”)的机动车*生交通*故造成*害,当事人同时*诉侵权*和*险**公**,人民法*应*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的保险**公**责任*额范*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三者险的保险**公**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足的,依照道路*通*****权*任**相**定由侵权*予以赔偿;被侵权*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的保险**公**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应*支*。”故XXXXXX司*交强*范*内赔偿米XX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000元、残疾赔偿金101000元,合计120000元;XXXXXX司*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米XX剩余*疗费51141.X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1XXXX2元-101000元=XXXX2元、误工费22XX1.4X元、护理费XX4X.X5元、营养*1X00元、被扶**生活费55000元、交通*1332元、鉴定费3X00元,合计24X5XX.25元。综上,XXXXXX司*偿米XX损失共计3XX5XX.25元;米XX在得到上述赔偿款后,返还刘XX垫付款X000元。XXXXXX司*不承担鉴定费*请求与《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险标的的损失程*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由保险人承担”的规定相*,不予采信。判决: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中国XX险**股份有*公*XX城XX**公**偿米XX损失共计3XX5XX.25元;同期内米XX返还刘XX垫付款X000元。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米XX负担15X元,刘XX负担10XX元。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XXXX司*米XX的伤情,不是交通*故造成*,系米XX车*行驶中颠簸所造成*,但根据米XX提交的道路*通*故认定书,结合米XX的诊疗情况*双**事人的陈*,一审认定米XX治疗颈部外伤、颈椎间盘突出症、颈髓损伤与刘XX的肇事行为之间具有**性,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XX的残疾赔偿金*何*定的问题。一审法*依法*托保定市法*鉴定中心作出《司**定意见书》,鉴定程*合法,鉴定结果合法**,XXXXXX司*对该鉴定意见存有*议,但一、二审均未提交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应*担举证不能*不利**后*。一审法*采纳该鉴定意见认定米XX的残疾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XX城XX**公**上诉请求不能**,应*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应*维持。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上诉人中国XX险**股份有*公*XX城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
二〇二〇年*月二十一日
法*助理XXX
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