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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共计53768.98元。

案件详情

河北省涞源县XX

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X,女,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原告:杨XX,男,汉族,住河北省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住河北省张**市康*县。

被告:XX**公*。

负责人:郑XX,职务:总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河北XXX律师*务所律师。

原告王XX、杨XX与被告王XX、XX**公*(以下简*XX**公*)机动车*通*故责任*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用简***,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原告杨XX及其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李XX、被告王XX、被告XX**公**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王XX、杨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整容*、交通**共计X2000元。2、判令被告XX**公**担保险赔偿责任,并直接赔付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夫妻关*,201X年X月X日12时35分许,被告王XX驾驶机动车*京XX线道涞源县XX220公*处,由东**掉头时,与由东**杨XX驾驶的无牌照普通*轮摩托车**,致杨XX、王XX受伤,两车*同程*损坏,造成*通*故。本次事故经*源县公**交通*察大队认定被告王XX应*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肇事车*在被告保险**公**投保交强*且事故发生于*险期间内。原告认为,被告应*原告各项*失承担赔偿责任,故提起诉讼。

被告王XX辩称,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被告XX**公**称,事故车*在我**公**保交强*和30万**商*三者险,待核实事故车*驾驶证、行驶证原件合法**,且没有*他免赔情况*对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鉴定费*间接损失不属于*险**公**偿范*。

本院经*理认定事实如下:201X年X月X日12时35分许,被告王XX驾驶XXX小型普通*车*京XX线涞源县XX村220公*处掉头时,与由东**杨XX驾驶的无牌照普通*轮摩托车**,致杨XX及乘坐杨XX驾驶的摩托车*王XX受伤,两车*同程*损坏,造成*通*故。涞源县公**交通*察大队于201X年X月2X日作出XXX道路*通*故认定书,以被告王XX驾驶机动车*头时,妨碍正常*驶的车*通*;以原告杨XX驾驶未经*册登记的二轮摩托车*路*驶,未佩戴***盔,认定被告王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XX负次要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事故发生后,二原告经*源县XX治疗,王XX被诊断为:头皮*脱伤,颅底骨折、伴左*耳漏,左*眶外侧壁、左*颧弓*折,左*肋骨骨折,左*血气胸,左*膝关*皮*积液,左*膝关*皮*伤,全*多处皮*软组织挫伤。出院时,建议原告王XX休息2月,加强*养,不适随诊。于201X年10月1X日出院,住院3X天,支*医疗费XXX元(其中被告王XX垫付2000元),原告杨XX支*门诊治疗费XXX元。经*告申*,本院委托北京XX交通*故司**定所评定原告王XX的误工期为120日、营养*为X0日、护理期为X0日。额部疤痕修复费*约需每次2000-3000元,一般需行3-5次,原告为此支*鉴定费4250元。原告系涞源县某饭店员工,月工资3000元,原告的护理人员杨XX系涞源县某装饰**有*公**工,月工资3500元,因本次事故,工资均被停发。原告复印*历支*20元。

被告王XX驾驶XXX小型普通*车*被告XX**公**保交强*和*险金*为30万**商*三者险,且不计*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为治疗和**支*的合理费*,造成*疾的还应*赔偿残疾赔偿金*。涞源县公**交通*察大队作出的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XX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杨XX负次要责任,原告王XX无责任。故被告王XX应*担二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其驾驶的XXX小型普通*车*被告XX**公**保交强*和*险金*为30万**商*三者险,且不计*赔,二原告的各项**损失由被告XX**公**交强*赔偿责任*额内赔偿,交强*赔付不足的部分,由被告XX**公**第三者险限额内赔偿X0%,其余*失由二原告自负。根据《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201X年*交通*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考数据,原告王XX应*得的赔偿项*及数额为:1、医疗费,根据涞源县XX出具的医疗费*据,结合诊断证明、病历、费*清单****定意见书确定为XXX元,根据北京XX交通*故司**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原告王XX额部疤痕修复费*约需每次2000-3000元,一般需行3-5次,本院酌情确定每次费*为2500元,需行4次费*为10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国**关*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原告住院3X天,按每天100元**为3X00元;3、营养*,根据原告需加强*养*医嘱建议,北京XX交通*故司**定所评定原告的营养*为X0日,每日按50元**为3000元;4、误工费,原告系涞源县某饭店员工,月工资3000元,误工期评定为120天,为(3000元÷30天×120天)12000元;5、护理费,原告的护理期评定为X0天,护理人员系涞源县某装饰**有*公**工,月工资3500元,为(3500元÷30天×X0天)X000元;X、鉴定费4250元;X、交通*,原告虽未提交交通**据,但原告就医,进行鉴定确需发生交通**,主张*通*500元,本院予以支*。X、复印*20元。原告杨XX的医疗费*XXX元。

上述各项**合计*XXX元,其中的医疗费、二次手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计XXX元,由被告XX**公**交强*医疗费*偿责任*额内赔偿10000元,剩余XXX元,由被告XX**公**商*三者险限额内赔偿X0%为XXX元。其中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鉴定费、复印**计23XX0元,由被告XX**公**交强*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额内赔偿。原告得到保险**公**述赔款后,返还被告王XX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原告支*的伤残鉴定费,系其为确定其损失程*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根据《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XX**公**承担鉴定费*主张,本院不予支*。根据《中华*民共和**权*任*》第十六条、《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六十四条、《最高*民法*关**理道路*通*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六条、《最高*民法*关**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若干*题的解*》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王XX、杨XX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计XXX元。

二、驳回原告王XX、杨XX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告王XX、杨XX得到保险**公**款后,返还被告王XX垫付的医疗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计XX5元,由原告王XX、杨XX负担XX元,由被告XX**公**担X0X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审判员XXX

二〇一九年*月十七日

书记员XX


  • 2019-07-01
  • 涞源县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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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律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善于处理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案件。办案思路灵活,案件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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