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定XX**支**,住所地保定市高*技术产业开XXXXX。
法*代表人:XX,该**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XX,男,1XXX年X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河北XX律师*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定XX**支**(以下简*XX保险保定XX**支**)因与被上诉人白XX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XXX民事判决,向*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X年X月3日立案后,依法*成*议庭,进行了审理。双**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XX保险保定XX**支***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依法*销一审判决之第一项**131205元、评估费X300元、施*费4X00元,并依法*判;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由:一审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错误。被上诉人的车*损失评估金*过高,不符*客观事实。被上诉人应*交修车*票及清单*实车*实际损失情况。评估报告作出后*向*诉人送达,程*不合法。上诉人对XX保险公***公**具的车*评估报告客观、合理性不予认可,申*对被上诉人的车*损失进行重新评估。公*费*于*接损失,上诉人依法*承担。施*费**过高,请二审法*依据《河北省道路*援收费*准》依法*定。综上,请求二审法*撤销一审判决,查*事实后*法*判。
白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请求依法*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白XX向*审法*起诉请求:1.请求法*判令被告立即履行保险合同义务,支*原告车*损失费、鉴定费、施*费*各项**损失共计14XX00元,后*庭增加诉讼请求至1X1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认定事实:201X年2月3日00时1X分许,白XX驾驶冀F×××**/冀F×××**号重型半挂货车,沿10X国*由东**行驶至东*区铜川XX流十字路*时,与前方*向*速后*驶等待信号灯的刘XX驾驶的车*号为冀F×××**号/冀F×××**号XX牌重型半挂货车*尾相*,造成*XX受伤,两车*同程*损坏的交通*故。此次事故经**多斯市公**交管**10X国*东*大队作出鄂**国*字XXX《道路*通*故认定书》,认定:白XX承担事故全*责任。事故发生后*XX将事故车*从*故地拖至交警队停车*支*施*费4X00元,从*警队停车*拖至涞源县修理厂支*施*费13500元。白XX申*本院委托河北XX保险公***有*公**冀F×××**/冀F×××**号车*的车*损失进行鉴定,该**公**201X年4月1X日出具编号为:SH201X0400XX号、SH201X0400XX号公*报告,评定冀F×××**号车*的车*损失为131205元、冀F×××**号车*的车*损失为2530元,支*鉴定费X300元。
另查*,白XX所驾驶的冀F×××**号车*在XX保险保定XX**支***保了限额为2X2000元*车*损失险含不计*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间。
一审法*认为,XX保险保定XX**支***取白XX的保险费,并依约向*XX出具保险单,白XX、XX保险保定XX**支***保险合同依法**、有*,受法*保护,双**应*保险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履行义务。鄂*多斯市公**交管**10X国*东*大队通*现场勘查*出的道路*通*故认定书已明*载明*次事故的事实和*任,白XX所有*冀F×××**号车*在XX保险保定XX**支***保车*损失险、不计*赔险,故其所有*F×××**号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非自然损耗的损坏,均应*XX保险保定XX**支***机动车*失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白XX诉讼请求结合本案案情,一审法*确定具体赔偿项*如下:1、车*损失131205元,根据河北XX保险公***有*公**具的《公*报告书》,对于*XX主张*冀F×××**号车*的车*损失共计131205元*以支*;白XX主张*冀F×××**号车*的车*损失为2530元,因挂车*投保车*损失险,对于*XX主张*挂车**损失,不予支*。2、鉴定费X300元,鉴定费*为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所支*的必要合理费*,应*保险人承担;因挂车*投保车*损失险,对于*车*失鉴定费,不予支*,主、挂车*定费*计X300元,一审法*酌定主车*定费X300元,挂车*定费3000元,主车*定费*以支*。3、施*费4X00元,施*费*为了减少受损车*损失支*的必要、合理费*,白XX主张**费**从*故现场到鄂*多斯XX的施*费4X00元****多斯拖回涞源县的施*费13500元,对于**故发生地到停车*的施*费4X00元,一审法*予以支*,从**多斯托运回涞源县产生的施*费13500元*扩大损失,不予支*。以上赔偿项*共计142105元,由XX保险保定XX**支***白XX所有*故车*冀F×××**号车*损失险范*内赔偿。根据《中华*民共和**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民共和**险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决:“一、被告XXXX**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白XX因本次事故造成*车*损失费、施*费、鉴定费*计142105元。二、驳回原告白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案件受理费3524元,减半收取计1XX2元,由原告白XX负担1X1元,被告XXXX**公**担15X1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查**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白XX为其涉案车*在上诉人XX保险保定XX**支***保商*险,交纳了保险费*,双**保险合同依法**并生效,应*法*保护。车*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险责任*故。上诉人应*照合同的约定,在车*商*险赔偿范*内赔付。被上诉人的车*损失公*结论,是由被上诉人申*,一审法*依法*托具有*定资质的公*机构作出。上诉人称,公*报告作出后,一审法*未向*送达,但一审法*在庭审中出示了公*报告,上诉人提出质证意见,虽认为车*评估金*过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一审法*作为确定车*的依据,并无不妥。上诉人只有*此确定的赔偿数额向*上诉人支*赔偿金,事故车*才能*以修复,投保人为车*投保的价值才能*现。至于**是否完成*修,不能**上诉人拒绝支*保险理赔款的理由,故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提供车*修理发票为由拒绝赔偿的上诉理由,不能**。公*费*为查***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险标的损失程*所支*的必要的、合理的费*,根据保险法*定应*保险人负担,上诉人拒绝支*的理由,与法*相*,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所称施*费*金*过高,一审法*对于**费*经*行了相**减,上诉人也未否认被上诉人车*的施*过程,没有*据证明**费*不符*河北省道路*援收费*准,因此上诉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根据“诉讼费*败诉方*担,胜诉方*愿承担的除外”的规定,上诉人主张*讼费*间接损失,不应*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
综上所述,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定XX**支***上诉请求不能**,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本院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4元,由上诉人XXXX**公**担。
本判决为终*判决。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
审判员XXX
二〇一九年*月二十日
法*助理XXX书记员X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