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山*某律师*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山*某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
法*代表人:初某,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XX律师
原审第三人:王X
XX**公**某机动车**公*、王X等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判决王X承担连*保证责任。执行中,法*查**X名下某房*,赵X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称其 2022 年*与王X签订房*买卖协议,支*部分房*并合法*有**,请求排除执行。XX**公**服异议裁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办案经*
2023 年 12 月,法*查**涉房*;2025 年 1 月,原审法*作出执行异议成*的裁定;后XX**公**起诉讼,原审法*审理认为赵X证据不足,判决准许*行案涉房*。赵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太原市中级人民法*于 2025 年 12 月立案,组成*议庭审理,各方*理人到庭参与询问,二审未提交新证据。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11800 元,由上诉人赵X负担。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
法*认为,赵X需举证证明*对案涉房*享有*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因其未提供充*证据证明*账款项*购房*,且陈*存在矛盾,不符*排除执行的法*要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关**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十四条等规定,认定一审事实清楚、适用法*正确,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