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X,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王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保险公司,负责人胡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某运输公司为重型牵引车在被告处投保司机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 30 万。陈X持 C1C6 驾照驾驶该牵引车撞限高架受伤,事故认定其准驾不符负全责,陈X向被告理赔被拒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保险金 30 万。
办案经过
2025 年 3 月 6 日法院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杨XX律师当庭举证投保单、保险条款、缴费记录等关键证据,重点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准驾不符的免责条款履行提示义务,且陈X准驾不符属于法律禁止性规定,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后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陈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900 元由陈X负担。
理由:依据《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陈X准驾不符驾驶机动车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有效,陈X的理赔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