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浙江XX、XXXX某某实业**有*公**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号
一审案号:2158 号
二审案号:736 号
审理法*信息
一审法*:浙江*海*县人民法*二审法*:浙江*XX市中级人民法*
案情简*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XX,男,1973 年 2 月 4 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XX,公*身份号码 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浙江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XX,浙江xx律师*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XX
法*代表人:张XX,执行董*委
托诉讼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某某实业**有*公*
法*代表人:马XX,董*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XX,浙江XX律师
原审第三人:朱XX,男
原审第三人:缪XX,男,
原审第三人:梁XX
杨XX因与浙江XX、XXXX某某实业**有*公*、原审第三人朱XX、缪XX、梁XX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海*县人民法*一审判决,向XX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杨X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两**公***加工款 374026.25 元*逾期付款利*损失,且一审、二审诉讼费*两**公**担。其主张***公**加工合同相*方,存在人格混同情形,自身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工款金*,而两**公**不提供相**簿。两**公**称,XXXX某某实业**有*公**杨XX无加工业务,浙江XX和*XX的加工款已在另案抵扣,且两**公**独立主体。
办案经*
一审阶段:杨XX向*江*海*县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两**公**同支*加工款 374026.25 元*逾期付款利*损失。一审法*审理后,确认杨XX与浙江XX存在加工合同关*,仅支* 66870.55 元*工款,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阶段:杨XX不服一审判决,向*江*XX市中级人民法*提起上诉。二审法*于 2024 年 2 月 23 日立案,依法*成*议庭并进行不开庭审理。双**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法*确认一审查**事实,围绕后*笔加工款是否应*支*、XXXX某某实业**有*公**否为付款主体等争议焦*展开审理。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撤销浙江*海*县人民法* 215x 号民事判决。
浙江XX于*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杨XX加工费 256862.45 元*相***,利*以 256862.45 元*基数,自 2023 年 6 月 6 日起按同期全**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的 1.5 倍计*至款项*清之日止。
XXXX某某实业**有*公**上述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驳回杨XX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6910 元,由杨XX负担 2165 元,两**公**同负担 4745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5907 元,由杨XX负担 2253 元,两**公**同负担 3654 元。
判决理由
关* 189991.90 元*工款:两**公**可缪XX是高***务负责人,其发送的对账单*两**公**有*束*。该款项*中高*内加工款,与第三方*工款相*别,且无证据证明*在另案抵扣,浙江XX主张*加工单*亦无证据支*,故该笔加工款予以支*。
关* 117163.80 元*工款:相***经*人系杨XX的工作人员,无法*表浙江XX收货,且无核对确认凭证,证据不足,不予支*。
关*XXXX某某实业**有*公**连*责任:两**公**公*址相*、人员混同、业务范*重合、财务混同,虽登记为独立法*,但实际界限不清,损害债权*利*。依据相***规定,XXXX某某实业**有*公***案涉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
本案应*的法*
《中华*民共和**同法》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民共和***公**》第二十条,《最高*民法*关**用 <中华*民共和**法*> 时*效力的若干*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