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任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山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二某保险公司,负责人陶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山西XX律师)。任X驾驶登记在第三方公司名下、挂车归被告一所有的货车卸货时摔落受伤,诉请二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共计 51176.35 元,被告二以存在骗保、超载免赔等为由拒赔。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双方代理人均到庭。杨XX律师围绕受伤事实真实性、赔偿范围、转院必要性及超载免赔等核心争议抗辩,提交保险条款等证据,主张部分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法院组织举证质证后审理终结。
案件结果
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十五日内赔付任X 4657.77 元;二、驳回任X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40 元由任X负担 515 元,某保险公司负担 25 元。
理由:依据《民法典》《保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任X与被告一无劳务关系,被告一不担责;被告二已对赔付范围等条款履行提示义务,超载免赔未明确说明不生效,仅需赔付约定的合理医疗费,其余费用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