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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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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江*省赣州**人民法*

民事判决书

2024)赣0791民初****

原告:浙江****集团**有*公*,住所地:浙江*杭

州市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代表人:林**,系**公***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江***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芳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

被告:****房*产开发**有*公*,住所地:江*省赣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

法*代表人:叶*,系**公**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江*道善(赣州)律师*务所律师,代理权*:特别*权。

原告浙江****集团**有*公*(以下简*******公*)与被告****房*产开发**有*公*(以下简赣州AA**公*)建设工程*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用普通**,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黄**、被告赣州AA**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

原告******公*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限


期支*应*工程*人民币891XXXX5965.6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工程*的利*自2022年4月28日起计*至付清工程*之日止(利*按LPR计*,暂计*至起诉之日为人民XXX.73元*);3.判令原告对案涉工程*有*设工程*先受偿权,在被告BB府项*工程*价、拍卖或者处置的价款中优先受偿;4.判令被告限期将BB府项*商*房17-1804、11-203、11-303、6-502等四套房*办理网签备案登记及交付手续;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诉讼保险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开发建设位于*州**BB府”工程**,通*招投标方*向*会邀请招标(招标编号:赣开招字[2019]第**号)。原告按照被告发布的招标文*投标,经*标评审,确定由原告中标案涉工程**(中标备案号:360**

。原、被告双**2020年1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经*程*案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包*范*为经*包**确认的施*图纸范*内的所有*筑、安*内容*合同条款所约定的工作,计*工期为560日历天,计*开工日期:2020年1月18日(具体以发包*下发开工令时*为准),计*竣工日期:2021年8月2日,并以建设工程**合同示范**中的专用条款和**条款明*了双**自的权***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为案涉工程*进场施*做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而被告于2020年3月3日才发布开工令。原告在施*过程*受到疫情影响导致工人无法*班、疫情管*停工、材料价格暴*、被告的施*图纸迟迟没有*定、施*中的重大设计*更、进度款拖延支*等等因素,影响了工


程*度。原告为满*工程*度需要,积极采取各项*理有*的措施,尽力赶工,分批施*,分批完成*付工程,最终*2022年4月22日完成*案涉工程*工验收,并于2022年428日完成*工程*竣工备案。工程*工交付后,原告向被告提了办理工程*工结算申*,但是,被告收到结算申*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结算方*进行核对,完全*采取拖延怠慢的态度,无理扣款,已完工工程*签证拒不签证,导致资料交接混乱(甚至出现资料丢失),没有*定固定人员对接核算核查,以至于*法*成*证、结算,工程*款拒不支*,甚至当时*定以房*工程*的房*也至今没有*理网签备案及交付手续。原告在施*过程*为了满*工程*度需要,投入了大量的人力、材料、机械等,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形式为固定综合单*,但是,由于*情因素以及被告的原因导致了人工、材料、机械等多方*工程**的增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其他价格调整方*:(1)人工调差按江*省最新政策性文*;(2)施*期间的主材价格按赣州市造价站公*的信息价由双**行约定;(3)若甲乙双****方*税务局认定该项*为一般计*方***则发包*应*按照江西省造价政策文*进行价格调整;(4)若发生工伤保险参保,则工伤保险费*据赣建价(2016)1号文*按实计*建设项*工程*价:(5)本工程*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范围及调整方*(指钢筋、水*、砖、商*混泥土、混泥土涵管)。对于*同价格、计*与支*问题,12.2预付款约定:合同正式签署后14天内应*支*安**护、文***措施项*总费*的50%;12.3计*约定:工程*计*规则执行《


建设工程*程*清单**规范》(GB50500-2013)、2017年《江*省建筑工程*耗量定额及统一计*表》《江*省装饰装修工程*耗量定额及统一计*表》《江*省安*工程*耗量定额及单*估价表》及相**套的费*定额。结合案涉工程*施*图、工程*清单、签证单*及竣工图等相**料,剔除双**认的甩项*容,原告完成*工程*的工程*造价为人民币268XXXX7141.53元,而被告仅向*告支*了169XXXX8243.19元*程*度款,扣除水*费*789705.47元、以房*工程*XXX元,尚**程*919XXXX3675.87元*支付。根据专用条款第14条约定,承包*提交竣工结算申*的期限为:工程*工验收合格且竣工结算经***认后28天内,但是,被告在原告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后,一直怠于*对,导致无法*成*算确认,导致涉及应*的结算款至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预留3%的质保金XXX.27元(尚未到期),案涉工程*结算价款尚**民币891XXXX5965.6元未支*,由于*告未能*时**工程,导致部分民工资也未能*时**,引发民工不满,影响社会稳定。综上所述,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已经*成*约,并且使原告遭受了巨大的经*损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向*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赣州AA**公*辩称,一、******公*主张*工程款总价268XXXX7141.53元*有*同和*实依据。首先******公*主张*计*依据无合同依据。案涉《BB府项*建筑安*施*总包**合同》约定采用固定综合单*的计*方*,合同含税总价暂计*197993724元,且双**2021年11月签订《BB项*建筑安*总包*同补


充*议》,约定在招标时*模拟清单*式招标并签订合同,现经*终*认施*版本的图纸及成*已完成*图纸转固,确定工程*终*同价款为¥197,475,521.24元(含税)。其次,根据《BB项*建筑安*总包*同补充协议》,关**程*款约定内容*下:1.因赣州BB项*总包*程合同签订时*纸尚*完善,故在招标时*模拟清单*式招标并签订合同,现经*终*认施*版本的图纸及成*已完成*图纸转固,确定最终*格特编制本合同。各转固定图详见转固流程*件。合同总价:经*乙双**对,本工程*终合同价款为¥197,475,521.24元(大写人民币壹亿玖仟柒佰肆拾柒万**伍*贰拾壹元*角肆分),不含税价为181,170,202.98元,税金163,053,18.27元(9%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因国***法*、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率发生变化的,则不含税总价或不含税单*不变,增值税税率和税额按照实际调整,详见附件2《转固后*单》。原合同价款:197,993,723.81元(大写:壹亿玖仟柒佰玖拾玖万*仟柒佰贰拾叁元*角壹分)作废,不再作为结算依据),本次转固合同总价按截止至2021年11月核对的工程*行总价包*,具体详见合同相**件1-附件6。2.合同总价包*为了实施*有*作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检测费、材料采保费、水*费、安*****费、现场临时*施*、赶工措施*、达到质量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措施费、管*费、各项*费、利*、税金、政策性价格调整以及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除外)等所有**,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原合同及本补充*议书明*或未明*的所有*任、义务和*切风险,不再计*其他


任***。根据以上合同约定内容,本案双**事人已经*2021年*工程*价款作了明*的约定,即总价款为197,475,521.24元。对该总价款,除因工程*增减、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会发生变动外,不应*人工费、材料费、规费、税金*因素进行调整。二、******公*主张*《建设工程**合同(示范**)》系无效合同,未真正履行的合同。该合同系为了申*施*许*证,和*假招投标文件一起制作的合同,只是为了备案之用,并非真实招标结果,也并非双**实意思表示,更非双**实履行的合同。涉案工程**存在两套招投标文*:一套是真实招投标文件,是在2019年11月8日被告组织的邀请招标,原告参加投标并确定中标。中标后*告与被告签订《高**BB项*建筑安装施*总包**合同》。这是真实有*的招投标和*立的合同。另一套是虚假招投标文*,是为了申*施*许*证,而提交给相**门的招投标资料,跟这套招投标资料对应的是原告主张*《建设工程**合同(示范**)》。但该次招投标并未真实发生,仅仅是做了相**招投标资料。这一点,可从*下事实看出:该招标文*中规定投标人应*缴纳保证金50万*,但原告并未缴纳。而按招标文*规定,未缴纳投标保证金*,将视为无效投标,因此,即使原告认为这是真实的招投标,那*因为原告没有*纳保证金,其投标是无效投标,原告就不可能*标,就算中标,中标亦为无效。同样的,跟这套招投标资料对应*《建设工程**合同(示范**)》并非双**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合同。三、答辩人已经*付工程*。首先,******公*要求答辩人支*工程*至97%的条件并不成*。根据施*合同专用条款第


9.3.c和d两款约定:c.工程*体完工,工程**监站竣工验收合格后*包**付至合同暂定总价的80%。d.取得竣工备案书、移交物业并移交全*竣工资料,且经*案馆验收合格,结算资料必须**发包**审核要求,发包**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后*行核对审核,结算完成(以双**署的结算合同书为准)后*包**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7%。这也就是说,答辩人付款至97%的前提条件是完成*工程*算。根据施*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约定的结算程*,总包**应*工程*工后60个工作日内上报工程*算。但在工程*工后,答辩人已经*次书面或电话要求******公*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公*既不按合同约定提交结算资料,也联系不到具体人员对接结算工作,所以迄今双方*完成*程*算。由于*辩人支*工程*至97%的条件并未成*,因此,答辩人并无向******公*支*工程*至结算总价97%的义务。其次,答辩人已经*付了工程*。根据补充*同约定的工程*总价197,475,521.24元,再扣除因图纸变更减少的工程*7,384,344.75元,因******公*拒绝施*导致聘请第三方*工的6,490,447.64元,因钢筋、商*砼价格调整产生的差价16,838.64元,******公*完成*程*结算价款不超过183XXXX5890.21元。而答辩人已支*工程*度款包*******公*在诉状中自认收到工程*169XXXX8243.19元,******公*应*担的水*费789705.47元,以工抵房*方*支*工程*XXX元,三项*计176XXXX3465.66元。加上******公*违反合同约定产生的工程****程*量扣款134800元(已在支*工程*过程*扣除),答辩人共支*******公*工程*176918265.66


元,支*比例大大超过竣工验收节点应*至工程*80%的金额,接近97%。因此,******公*主张*程*利*没有*何*据。四、******公*主张*免责理由不能**。******公*诉状中主张*施*受到了疫情管*、材料价格暴*,施*图纸迟迟未确定、施*中的重大设计*更以及进度款拖延支*等因素影响,但这些主张*没有*实依据。首先,施*过程*虽然发生了疫情,但赣州并没有*发严*的疫情,当地政府也从*发布过停工停产的指令。真正经*技术开发区有*管*的时*是在2022年*半年,但那**程*经完工了。其次,施*图纸一直有,并没有*生重大变更。施*过程*虽然有*些细节上的变更,但这属于***程**都*有*正常*象。再次,材料价格在施*期间会有*动,但总体波动不大,价格也并没有**,而是有*下跌,所以,我方*张*筋、商*砼的材料调差实际应*-16,838.64元。最后,答辩人的工程*度款一直按照合同约定支*。相*,******公*在施*过程*不仅不当停工,而且不配合工程*备交付,导致工期延误和*房*期。答辩人被迫无奈,只好大量引入第三方**,由此产生了大额的第三方*工费用。五、******公*主张*工程*证价款不能**。******公*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程*证进行结算,应*为主动让利。依据总包*同附件11第《BB府总承包*程***计*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2.1条约定,力投公司***城建XX提交的未盖**告指定印**签证不予认可。另根据附件11《BB府总承包*程***计*更、现场签证的协议》第3.3条和*3.8条约定,在施*过程*,****公**次要求****公**签证进行结算,浙江****公**承诺会及时*算签证的价款。但城建XX一直拖延结算,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结算,按约定应*为放弃该部分价款。六、******公*严*拖延工期,在施*过程*不当停工,拒绝施*,又诱使带领工人闹事,“躺平”不配合进行竣工验收,严*影响了工期,导致答辩人为此赔偿业主延期交房*约金*及其他方*的损失。单*期交房*约金赔偿目前已经*生了200多万**损失,后*预计*会有*多,应*担违约责任。七、增加一项*辩意见:如法*支*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则应*扣原告应**告支*的损失XXX.98元*违约金197XXXX7552元。

经*理查*:原告******公*中标被告赣州AA**公*位于*州经*技术开发区金*路*XX、金*东**XX的BB工程**。2020年1月16日,原******公*(承包**)与被告赣州AA**公*(发包**)签订《BB府项*建筑安*施*总包**合同》,约定将BB府商*小区建设项*交由******公*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用固定综合单*,总包**在经*包**书面确认的施*图纸范*内采取包*包*、包*费、包*修、包*械、包*量、包******、包*期、包*险、包**有**门验收,并对所有*包**及供应**担管*责任等承包*工程;合同含税总金*197XXXX3724元。上述合同签订时*纸尚*完善,经*终*认施*版本的图纸及成*已完成*图纸转固,确定最终*格,特编制补充*议。2020年11月,原告******公*(承包**)与被告赣州AA**公*(发包**)签订《BB项*建筑安*总包*同补充*议》,约定:本工程*终*同价款为197XXXX75521.24元


;合同总价包*为了实施*有*作所需要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机械进出场费、检测费、材料采保费、水*费、安*****费、现场临时*施*、赶工措施*、达到质量要求所采用的各项*施*、管*费、各项*费、利*、税金、政策性价格调整以及市场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合同约定的材料价格调整除外)等所有**,以及图纸中的错漏碰缺、原合同及本补充*议书明*或未明*的所有责任、义务和*切风险,不再计*其他任***,并附转固清单*材料。

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3月3日进场施*。案涉工程1-17栋于2022年4月22日完成*工验收备案,18-19栋于2022年9月21日完成*工验收备案。期间,被告赣州AA**公*陆*向*告支*部分工程*,原告陈*被告已支*工程*度款176XXXX3466元,被告自述其已支*工程*176XXXX8265.66元。

诉讼过程*,因案件审理需要,原告******公*申*对其负责施*的BB”项*的工程*造价进行司**定,本院委托了赣州****管***有*公**行鉴定。鉴定过程*,******公*仅缴纳部分鉴定费*;2024年7月22日,鉴定机构向*江****团**有*公*发《鉴定收费*款函》;2025年2月10日,鉴定机构向*****集团**有*公**《鉴定收费*款函》;2025年916日,鉴定机构再次向*江****集团**有*公**《鉴定收费*款函》,并载明*求根据鉴定合同在2025年921日前将逾期款项**至我司*定账户,否则将退卷处理。2025年10月9日,本案鉴定机构赣州****项*管理**有*公**来退卷函,载明*告******公*一直未按合


同交费,多次催缴未果,将该鉴定案件予以退卷,终*此次鉴定。在此过程*,本院亦多次通*******公*及时*纳鉴定费*,以推进案件的审理。

上述事实,有*审陈*,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法*代表人身份证明、法*代表人身份证复印*、施*资质、招标文*及招标控制价、投标文*、中标通*书、施*合同、建设工程*划许*证、建设工程**许*证、工程*工报审表、开工报告、工程*工验收备案证明**、工程*工结算书、收付款凭证记录及抵房*议书等证据,被告提交的《BB府项*建筑安*施*总包**合同》(合同编号LGDCCI029204)及其附件、《BB项*建筑安*总包*同补充*议》、议标文*、投标文*、投标函、BB府项*施*总承包*程*清单、力投水*BB施*总承包**入围名单、技术标评审表、赣州水*BB项*施*总承包*程*标成*审核意见、中国**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投标保证金80万*)、合同款项**审批表、合同款项*核意见表(成*部)、总承包*程*价汇总表、工程*支*证书、合同款项**审批表、合同款项*核意见表(成*部)等证据及赣州XX**公**具的《鉴定收费*款函》《退卷函》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任*供证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另有*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


事人未能*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事实主张*,由负有*证证明*任*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最高*民法院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应*以证据能*证明*案件事实为根据依法*出裁判。”《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价、质量、修复费*等专门性问题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向*有*证责任*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X未申*鉴定,虽申*鉴定但未支*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法*后*。

本案审理的争议焦*为涉案BB府项*的工程*造价金*,现本案双**事人对工程*价有*议,依照上述法*规定,原告******公*对案涉的工程*价负有*证责任,其虽然申*鉴定,但是没有*额支*鉴定费用,鉴定机构及本院多次通*原告******公*及时*纳鉴定费*,但其均未缴纳费*,自2024年7月鉴定机构第一次发催款函通*按照合同支*预付款50万**今已达1年3个月,并最终*致鉴定机构2025年10月9日因未缴清费*而退卷终*本次鉴定,依法**承担举证不能*法*后*。现案涉工程*价这一基础事实无法**,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工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

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五百零九条,《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民法*关**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问题的解*(一)》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集团**有*公**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4126元,保全*5000元,合计509126元,由原告浙江****集团**有*公**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


  • 1970-01-01
  • 被告
  • 原告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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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峰律师是江西兴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拥有超过十五年的法律实务经验,专业领域涵盖刑事案件、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婚姻家事、...
  • 188 7010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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