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XX向*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原告租金67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由:原告在某某市某某镇合安XX上票工业小区有*宗***地,产权*号:荔国*(2001)字第×××号,面积为6750m2,用途为工业,并在该土地上建了厂房**建了一些构筑物。被告是某某**有*公*(以下简*某某**公*)的法*代表人和*东(持股百分之五十)。2017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原告把该宗*地及地上的厂房、构筑物等整体出租给被告经*使用。2021年4月20日,双**新签订了《租赁协议》。书》,原告把该宗*地及地上的厂房、构筑物等整体出租给被告经*使用。2021年4月20日,双**新签订了《租赁协议》。
2021年3月,因原告儿子覃XX经*木制品需要场地和*靠**公*,原告组织被告及覃XX三方*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把其租赁的案涉场地转租约600平***覃XX经*使用,租金*覃XX直接交给原告;覃XX挂靠在某某**公**下以某某**公**名义对外经*木制品生意,但是覃XX经*所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由覃XX出资购买,覃XX自行聘请员工进行生产经*;覃XX及其聘请的员工挂靠在某某**公**下购买社保,相***由覃XX承担;双**立核算,自负盈亏。此后,覃XX与某某**公**直以此模式经*。
2022年6月30日,原告持有*该宗***地被某某市工业和*息化局受某某市人民政府委托收回,双**日签订了《收回国**地协议书》。案涉土地被政府收回前,某某市工业和*息化局与某某**公**同委托了广*某某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有*公**某某**公**赁场地内的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搬迁费*市场价值进行了预评估,之后,政府征地部门以广*某某房*产土地资产评估**有*公**具的《某某市工业和*息化局、某某**有*公**了解*产搬迁费*涉及某某**有*公**机器设备及原材料搬迁费*评估报告》为支*补偿费*依据,向*某**公***了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计384799.8元(含覃XX应*的部分)。在某某**公**托王XX领取了上述补偿款以后,原、被告及覃XX三方*次就补偿款、租金*问题进行协商,但三方*见分歧过大,始终*法*成*致意见。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某某市人民法*,经*某市人民法*审理,认定双**2021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是无效合同,原告以该合同向*告主张*****据,但原、被告在2017年4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书》是合法**的,被告在答辩时*认2022年1月1日后*租金*双***对账完毕*未给付,结合法*认定被告实际在按照15万*/年*标准向*告支*租金*及被告的**公**2022年8月才完成*迁的这一事实来看,在2022年1月至7月底期间,被告都*实际租用案涉土地及厂房,在扣减掉被告交来的20000元*金*,被告实际还应**告支*租金67500元。在第一次诉讼结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希望通*协商*方*解*问题,但被告均置之不理,因而成*。为维护原告的合法**,特依法*起诉讼,请求人民法*依法*理,支*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2017年4月20日签订《租赁协议书》合法**,双***按照《租赁协议书》履行。双**履行《租赁协议书》过程*,原告的国**地使用权*相**属设施*回收、征收,被告经*的厂房*2022年4月13日被下闸断电,至此,被告租用厂房**便处于*产停业状态,并开始陆*搬迁。2022年4月13日,原告经*的厂房*于*产停业及搬迁状态后,原告出租给被告的厂房*能*证其租赁物符*约定的用途,双**订的《租赁协议书》因客观实际情况*能*继续履行,即《租赁协议书》实际履行至2022年4月13日。另原告因国**地使用权*及附属设施*收回、征收,获得了包*厂房*偿费XXX元*内的各项*偿款共计XXX.8元,其再行主张*厂房*征收导致被告停产停业(2022年4月13日之后)的厂房*金,既无法*依据,亦显失公**理性。故被告应*按照双**定和*际租赁情况*照15万*/年(即12500元/月、416元/日)支*2022年1月至4月12日租金42492元(37500元+4992元),因原告收取被告的押金20000元**退还,应*以扣除,被告尚***原告的房*租金*22492元。被告主张*告尚*其消防设施*迁费*、变压器支*、收回场地租金*属于*一法*关*,且被告未在本案提起反诉,其可另行主张,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民共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四十三条,《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XX向*告覃XX支*租金22492元;
二、驳回原告覃X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