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王*向*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31万**逾期还款利*(利*以31万**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2、依法*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二原告系母女关*,均在王**出生,均为王**村民,两人的户口自出生以来一直在王**。1997年王**调整土地承包**时,两原告取得了王**的土地承包**权,至今为止,该土地承包**权*没有*生任**变。2013年,王**有500亩土地被开发商*用,当年11月,王**的其他村民每人获得了土地征收补偿款172152.94元,但两原告的分配名额被排除在外。为此,两原告向某人民法*提起诉讼,该案历经*审、二审终*判决被告向*原告支*土地征收补偿款339607.69元*利*,之后某某高*人民法*2019桂*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基于*述同一事由,2018年10月,王**村民每人又分得土地征收补偿款15.5万*,但两原告未获得该征地补偿款。为此,两原告曾*次向*告、某某乡政府、某某区政府、妇联等部门寻求救济和**办法,但至今未获得任**展。为此,原告诉至法*,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辩称:被告认为原告二人不是被告集体经*组织成*。我国*前没有**明*规定集体经*组织成*认定规则,以常*分析,集体经*组织最清楚*否集体经*组织成*,认定集体组织成*,属于*民自治范*。王XX与灵川县XX唐*某结婚后,主要在大圩生活,王*一并跟随在大圩生活、读小学,大圩唐*某所在集体经*组织某某二队也认可该二原告是其成*,每次分配集体收益*二人都**份。原告二人既不依靠王**土地生活,也不对王**集体尽成*义务,除了户口落在王**外,二原告与王**没有*他关*。因此二原告根本不是答辩人的成*,没有*格起诉答辩人要求享受成*利*。在对上次的判决申*再审失败后,被告又向某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抗诉申*,某人民检察院已经*理,正在办理当中。综上所述,被告认为二原告已经*得某村二队集体成*资格,没有*格要求分配被告集体收益,请法*依法*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全*证据及庭审,本院确认如下法*事实:2013年10月4日,桂**XX**公**用被告集体土地共计400亩,每亩作价5万*,后**际测量征收土地面积为441.49亩土地征收补偿共计*220XXXX4499.87元。原告王XX于1973年*生于*告处,参加了土地承包;原告王*于1992年*生于*告处,户籍*王XX一户,登记在被告处,二人系母女关*。2013年,被告对前述补偿款向*村民成*每人发放172152.94元*土地征收补偿款,二原告未收到该款项,为此,二原告于2018年***提起诉讼,某市中级人民法*2019年6月20日做出(2019)桂03民终740号终*判决,该判决认定王XX、王*为某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村民,并判决某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向王XX、王*支*土地征收补偿款339607.69元*利*。2018年,土地征收单*由对前述被征收土地增加了部分土地补偿款,对增加的部分,被告向*村民人均发放155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此次分款二原告亦未收到,故诉至法*,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被告对某市中级人民法*做出(2019)桂03民终×号判决不服,向**壮族自治区高*人民法*申*再审,该院以不符*《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被告的再审申*。此后,被告向***中级人民检察院申*抗诉,该院受理后*本院判决前未作出再审决定。
本院认为,二原告均出生于*告处,户籍*登记在被告处,对王XX户的土地享有*包**权。被告辩称原告王XX出嫁后*原告王*二人不在被告处生活,且二原告已在灵川××队参与集体收益*配,属于*川××队的集体组织成*,不应*与被告的集体收益*配。为此,被告提交了某村村委会证明*份以及灵川××队分配集体收益*名单*印*作为佐证。对于*告提供的某村村委会证明,根据《最高*民法*关**用〈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的解*》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及制作证明*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调查*实,或者制作证明*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某某村委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某某村委会证明*予采信。对于*告提供的灵川××队分配集体收益*名单*印*,名单*未见王XX、王*二人名字,二原告也未作为签领人签字,被告亦未提供证据原件核对。根据《最高*民法*关**事诉讼证据的若干*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五)无法*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被告提出的该项*据系复制件、复制品,且二原告无领取钱*的事实,根据前述规定,本院对被告提出的该组证据不予采信。对于*案二原告是否具备被告村民资格的问题,某市中级人民法*于2019年6月20日做出了(2019)桂03民终×号生效判决,该判决已对二原告的村民资格做出了认定,本案被告未提供证据推翻生效判决认定二原告具有*告组织村民资格的法*事实,即二原告仍具有*告组织的村民资格,并享有*配土地征收补偿款的权*,被告对前述生效判决提出了再审的申*及抗诉申*,均未获得支*,故原告要求被告支*土地征收补偿款31万**诉讼请求,由事实及法*依据,本院予以支*。关**告要求被告支*逾期利*(以31万**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的诉讼请求,该请求未违反法*规定,本院予以支*,二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提起诉讼,利*应*此为起算时*。综上,按照《最高*民法*关**理涉及农*土地承包*纷案件适用法*问题的解*》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给付原告王XX、王*土地征收补偿款310000元*逾期利*(利*以31万**基数,按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计*,自2021年8月19日起计*实际还款之日止)。
本案适用简***,减半后*取案件受理费2975元(二原告已预付),由某村民委员会王**村民小组负担。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务,应*依照《中华*民共和**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权**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日起二年*向*院或向*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申*强*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或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50元『收款单*:应**款及临时*款(某市中级人民法*),账号:20×××16,开户行:XXX』,上诉于某市中级人民法*。递交上诉状后*天内未预交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