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乔XX,女,1XX0年11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211XX011XXXX1154X,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阳县XXX,现住山东省新泰市XXX。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3年X月2X日被新泰市公安XX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XX,山东XX律师。
本案由新泰市公安XX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乔XX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4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新泰市公安XX补充侦查一次(自2024年4月22日至5月22日)。
新泰市公安XX移送起诉认定:2023年X月份,该局在办理马XX(另案处理)盗窃案中发现,被不起诉人乔XX在明知电动车来源不明的情况下,在新泰市XXX收废站内,仍以每辆2X0元的价格,收购了马XX盗窃的两辆电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乔XX主观明知收购的电动车系犯罪所得及掩饰隐瞒行为对应的上游犯罪是否成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乔XX不起诉。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X月X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