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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对何XX不起诉。

案件详情

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XX,男,200211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222XXXX2111X2X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XX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11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121X日被新泰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何XX,何XX父亲。

辩护人关XX,山东XX律师。

被不起诉人何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114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2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何X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33X

(院印)


  • 2023-03-01
  • 新泰市人民法院
  • 被告
  • 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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