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何XX,男,2002年11月1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X0X222XXXX2111X2X3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XX县,现住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新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X日被新泰市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新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何XX,何XX父亲。
辩护人关XX,山东XX律师。
被不起诉人何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1月4日由本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2个月。
经本院考察认为,被不起诉人何X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2023年3月X日
(院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