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关系破裂引纠纷,律师助力达成调解定抚养权分财产
审理法院: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案件详情
原告田X(女)与被告朱X(男)系同居关系,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2014年9月生育长女,2018年10月生育次女。后双方因同居生活产生矛盾,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田XX委托云南XX律师,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纠纷诉讼,诉请要求抚养两名女儿并由被告支付抚养费,同时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查明,原、被告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被告朱X个人经营一家空调维修店铺。刘阳龙律师结合案件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田X梳理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同时考量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子女的生活成长现状,以及财产、债务的实际情况,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对方进行多次协商沟通,就抚养权、财产处置、借款主张等核心争议点展开调解磋商。
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核心内容如下:
原告田X抚养次女,被告朱X抚养长女,双方互不支付对方抚养费,原告同意被告自行变更长女姓名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朱X个人经营的空调维修店归其自行经营管理;
原告田X需于2025年2月27日前搬离放置在被告门面处的两台空调、五个光波炉,被告不予干预;
原告田X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150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案件总结
本案系典型的同居关系纠纷,核心争议集中在非婚生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及同居期间财物处置、债权主张等方面。相较于婚姻关系纠纷,同居关系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缺乏婚姻法的直接规制,需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抚养权、财产权的相关规定,结合双方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本案中,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及共有财产,仅存在子女抚养和个人财物处置的争议,且原告存在借款返还的诉讼主张。在法院主持和律师的专业助力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既明确了两名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的核心问题,也对个人经营店铺、留存财物进行了清晰处置,原告基于协商结果自愿放弃借款主张,实现了纠纷的一次性化解,避免了后续诉讼争议,兼顾了双方的实际利益和子女的成长需求。
刘阳龙律师的价值
专业案件梳理,明确诉讼方向:接受委托后,刘阳龙律师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同居关系纠纷的法律适用规则,为原告明确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合理诉求范围,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部分及时提示,为后续调解和诉讼奠定基础;
精准把握争议焦点,高效协商沟通:律师紧扣子女抚养权、抚养费、财物处置、借款返还等核心争议点,结合双方的实际抚养能力、财产现状,在法院主持下与对方进行针对性协商,平衡双方利益,提出合理的调解方案,推动调解达成;
维护委托人核心权益,兼顾实际执行:在调解过程中,律师始终以维护原告的核心权益为出发点,确保原告取得次女的抚养权,同时明确原告留存财物的搬离权利和时间,让调解协议内容清晰、具有可执行性,避免后续产生履行争议;
助力纠纷高效化解,降低诉讼成本:通过专业的调解磋商,推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实现了纠纷的非对抗性解决,相较于判决程序,既缩短了纠纷解决周期,也降低了双方的诉讼成本,同时避免了激烈诉讼对子女造成的不利影响,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