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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xxxx)豫xxxx民初xxxxx号

原告(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原告):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xxx劳动争议二案[案件号为(xxxx)豫xxxx民初xxxxx号、(xxxx)豫xxxx民初xxxxx号],本院受理后,将(xxxx)豫xxxx民初xxxxx号案件并入(xxxx)豫xxxx民初xxxxx号案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Page 2 =====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确认xx公司与xxx自 xxxx年x月x日至 xxxx年x月x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2. 判令xx公司无需支付xxx工资 xxxX、经济补偿金 xxxX; 3. 本案诉讼费由xxx负担。事实与理由: xxx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xx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xx公司未对xxx进行直接领导、指挥、管理安排工作的事实, 本案中不排除其他劳务公司临时聘用或受其他施工班组聘任的情况, 不能仅凭xx公司向xxx转账就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劳动关系。xxx提交的微信群聊记录显示受xxx、xxx的管理。众所周知, 建筑行业提供劳动的工作人员并不必然与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书采用高度盖然性的推论方式认定本案关键事实, 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

xxx辩称, 其于 xxxx年x月x日至 xxxx年x月x日期间在xx公司承接的xx项目担任资料员职务, 受xxx及xxx管理, 其提供的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微信群聊记录、银行交易流水等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

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 判令xx公司支付xxx工资 xxxX、经济补偿金 xxxX; 2. 本案诉讼费由xx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 xxx于 xxxx年x月xx日入职xx公司工作, 岗位是资料员, 工资标准 xxxX/月。xxxx年x月x日项目结束且xx公司拖欠工资金额较大, xxx无奈选择离职。

xx公司辩称, 1. 其与xxx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其对

===== Page 3 =====

xxx不存在任何领导与指挥。事实上,其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单位在劳务用工方面均是由施工班组或劳务施工单位进行劳务用工,与其无关;2. 本案不能仅凭其向xxx的转账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其作为总包单位,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大部分款项是由劳务公司向其提出付款申请,之后由其进行发放;3. x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聊天记录中显示xxx接受xxx、xxx管理,根据此前判决查明的内容,存在该人员私自聘用人员以及单独承担民事责任的事实,故仅凭该聊天记录不能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4. 本案的证人与xxx同时提起劳动仲裁且存在二人相互作证的情形,该证人的证言不应采信。

经审理查明,x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xxxx年x月x日xxx开始在"xx"微信群中汇报工作"【xx项目施工日报】xxxx年x月x日现场施工情况:共计xx人……"。截至xxxx年xx月底,xxx仍在与甲方工作人员以及案涉项目技术人员沟通验收及资料事宜。

xxxx年x月xx日,xx公司通过公户向xxx发放第一笔工资。xxx提交的《竣工验收方案》显示,第三组资料核查组员xxx(xx公司);附件显示,资料组xxx单位为xx公司。施工单位xx公司以及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均在《竣工验收方案》后加盖公章。

xxxx年x月xx日,xxx开始与xxx核算拖欠工资金额。

===== Page 4 =====

xxxx年x月xx日,xxx向xxx发送工资表截图,显示xxx总工资 xxxX,已发工资 xxxX,剩余工资 xxxX。xxx回复"你好,对着呢""xxx工资截止到XXX日,还剩余未发工资 xxx对着呢"。

xxx提交的《工资结算单》显示拖欠xxxxxxx年x月合计x.x天的工资 xxxX;xxxx年x月至xx月合计xxx天工资 xxxX;xxxx年x月合计xx天的工资 xxxX;xxxx年x月至xx月合计xxx天的工资 xxxX;xxxx年x月合计xx天工资 xxxX;xxxx年x月至x月合计xxx天的工资 xxxX,xxx xxxX/月,剩余 xxxX未结。《工资结算表》中加盖xx公司xx项目技术材料专用章。

庭审中,xxx称其于 xxxx年x月x日开始在xx公司承包的xx项目从事资料员工作, xxxx年x月x日案涉项目结束其交还钥匙之后不再提供劳动。

xxx因拖欠工资事宜向xx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1. 确认xxx与xx公司之间自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 xx公司支付xxx拖欠工资 xxxX及经济补偿金 xxxX。xxxx年x月xx日,该仲裁委作出xx仲裁裁决书,确认xxx与xx公司之间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xx公司支付xxx工资 xxxX及经济补偿金 xxxX。xxx及xx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书,遂引

===== Page 5 =====

发本案诉讼。

以上事实由《竣工验收方案》、微信聊天记录、仲裁裁决书、银行流水、《工资结算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xxx与xx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的问题,首先,xxx与xx公司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xxx提交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其于 xxxx年x月x日开始在微信群中沟通汇报工作情况,且汇报沟通内容为xx公司承包的"xx"项目,xxx提供的劳动属于xx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最后,xx公司的《竣工验收方案》中明确载明xxx的工作单位为xx公司,且xx公司在《竣工验收方案》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xx公司自 xxxx年x月开始为xxx发放工资,双方具备人身依附性及经济从属性。综上,xxx与xx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xx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使得xxx有理由相信其系与xx公司建立劳动关系,xx公司未举证证明有其他主体对xxx进行实际的用工管理,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结合xxx提交的xxxx年x月x日的工作记录及xxxx年x月x日进行交接的记录,本院认定xxx与xx公司之间自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拖欠工资金额,案涉《工资结算单》中虽仅加盖xx公

===== Page 6 =====

司项目材料章, 但xxx与xxx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的对账过程及对账结果与《工资结算单》中载明的欠付工资金额一致, 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 证明截至 xxxx年x月xx公司合计拖欠xxx工资 xxxX, 本院对《工资结算单》中载明的xxx月工资标准 xxxX/月予以采信。x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 xxxx年x月之后继续提供劳动, 故截至于xxx离职之日, xx公司尚欠xxx工资 xxxX (xxxX+xxxX×x个月+xxxX/月÷xx天×x天), xxx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经济补偿金, xxx称系因拖欠工资、项目结束解除劳动关系, 但其未向xx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或以其他方式使xx公司知晓其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 且xxx与xx公司并未约定双方的劳动关系系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 项目解除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故xxx主张的解除劳动关系原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其主张经济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 (被告) xx公司与被告 (原告) xxx之间自 xxxx年x月x日至 xxxx年x月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 (被告) 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 (原告) xxx工资 xxxX;

===== Page 7 =====

三、驳回原告(被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xx公司预缴案件受理费xX,由xx公司负担;xxx预缴案件受理费xX,由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xx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xx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2025-07-01
  • 被告
  • 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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