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 年 5 月 21 日 01 时 43 分许,案外人驾驶小型轿车沿国道 241 线行驶至特定下陡坡弯道路段时,违规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与我方当事人驾驶的微型轿车相撞,造成我方当事人受伤、案外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沁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案外人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我方当事人无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我方当事人被紧急送往沁源县人民医院、沁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侧股骨干、股骨髁上骨折,右侧股骨髁间髁上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静脉血栓、低毒性感染等多处伤情,出院后需遵医嘱持续治疗、康复锻炼。后经沁源县人民法院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我方当事人右下肢损伤、左下肢损伤均构成十级伤残,构成双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
经查,案外人驾驶的事故车辆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就赔偿事宜,我方当事人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向山西省沁源县XX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最初主张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257178.74 元,庭审中依法变更为 258678.74 元,要求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抗辩意见,包括要求扣除 20% 医保外用药、对部分药费发票不予认可,主张扣除交强险及道交垫付费用,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按远低于实际伤情的标准核定,误工费、护理费按每日 100 元低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按旧标准核算,精神抚慰金仅认可 6000 元,车辆损失仅认可 3000 元,且拒绝承担鉴定费、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赔偿金额认定及鉴定费、诉讼费的承担主体。我方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围绕争议焦点积极举证、质证,向法院提交了医疗费票据、工资流水、误工证明、伤残鉴定意见书等关键证据,同时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反驳,就赔偿标准的适用、三期期限的核定、误工收入的证明等方面发表充分的代理意见。
山西省沁源县XX经审理,采纳了我方的大部分代理意见,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认定:依法认可了与伤情相关的全部医疗费支出,参照专业评定规范核定误工期 300 天、护理期 120 天、营养期 90 天,按照原告实际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参照山西省相关办案指引确定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最新标准核算双十级伤残的残疾赔偿金,同时酌情支持了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鉴定费、检查费为必要支出,且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判定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法院最终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项损失共计 235746.3 元,扣除保险公司已垫付的 18000 元后,判决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 217746.3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