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3 年 6 月 24 日 19 时 30 分许,被告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山西省壶关县XX(乌海XX)污水处理厂门口,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原告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经壶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
原告受伤后当即被送往壶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2 天,后转入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 25 天,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骨折、腰椎横突骨折、头皮血肿、右膝半月板损伤、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后交叉韧带损伤、牙齿缺损(左侧切牙),且因治疗植入内固定空心钉 4 枚,后续需进行二次手术取出。2024 年 4 月,原告对缺损牙齿进行了拔除、种植及修复。经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致右膝关节功能丧失 25% 以上,构成十级伤残。
被告某某驾驶的案涉车辆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某某仅为原告垫付部分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亦仅垫支少量医疗费,就剩余赔偿事宜,各方未能协商一致。原告遂委托山西X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山西省壶关县XX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72847.99 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二次手术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庭审中,被告某某对原告部分伤情与事故的关联性提出异议,保险公司则主张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各方就赔偿项目、赔偿金额及责任承担存在诸多争议。张晨阳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残疾辅助器具费票据等十余组证据,充分举证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及伤残情况,同时针对被告方的抗辩意见逐一进行质证和辩论,明确案涉伤情与事故的直接关联性、各项赔偿主张的计算依据及法律依据。
案件总结
山西省壶关县XX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张晨阳律师提交的证据予以充分采信,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山西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依法核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 167201.07 元。
法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案涉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全责方申XX承担。同时核减二被告已垫付的费用后,法院作出判决:
- 被告中国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129931.07 元;
- 被告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23845.92 元;
-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 1878 元,由原告负担 207 元,被告申XX负担 1671 元。以上原告共计获赔 153776.99 元,诉讼请求得到大幅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