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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东莞丘敏律师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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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被告王先生向我的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我的当事人有权就上述全部债权,对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房产已被查封,最终通过司法拍卖顺利实现债权。

案件详情

200万欠款,连本带利全部偿还!

案情简介

被告东莞某家具厂经营者王XX,以工厂资金周转为由,向我的当事人借款人民币20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利率1.5%,并以其名下位于东莞市XX的一套商品房提供抵押担保(已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XX仅支付了数月利息,便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还本付息。经多次催讨无果,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

丘XX师代理思路

我们整理了完整证据链:清晰载明本息、期限的《借款合同》与《借条》;证明200万元本金支付的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就抵押房产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的不动产登记证明;以及催收的聊天记录。

同时,为防止被告转移资产,我们在立案同时,立即向法院申请了对被告抵押房产及银行账户的财产保全。法院迅速裁定查封,此举给被告施加了巨大压力,也为后续执行铺平道路。

我们依据合同约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拖欠的本金、约定利息及逾期利息精确计算至起诉之日,作为明确的诉讼请求提交。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完全支持我方诉请。判决被告王XX向我的当事人偿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我的当事人有权就上述全部债权,对抵押的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房产已被查封,最终通过司法拍卖顺利实现债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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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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