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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在线
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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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核心抗辩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借款本金中,有30万元存在“当日即回转”的情形,原告未能证明该笔款项实际交付,该部分本金不予认定。判决黄女士仅需按实际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偿还剩余欠款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原告夸大近一倍的诉讼请求被大幅驳回,我方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损失。

案件详情

他告我欠50万,我只还20万!

案情简介

原告郑XX持一份有黄XX签名的《借条》诉至法院,称黄XX向其借款50万元,月利率2%,但经多次催收未还,故诉求归还本息。黄XX承认确有借款,但抗辩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50万,且已通过现金和微信陆续归还大部分,对方提供的《借条》是诱骗其在空白纸上签名的结果。然而,黄XX无法提供还款的直接证据,处境被动。

丘律师代理思路

我们接受黄XX的委托后,仔细核对原告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发现其声称的“50万元支付”实际由两笔构成:一笔20万元转账,和一笔30万元转账后当日即被转回原告账户的循环操作。我们主张,该30万元系为虚构本金、预扣利息(即“砍头息”)而进行的走账,实际借款本金应以20万元计算。我们指出,原告持有的《借条》除签名外,所有关键内容(金额、利率、日期)均为事后单方填写,且对30万元的循环转账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结合“诱骗签名”的陈述,主张该借条关于金额的部分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同时,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了原、被告双方账户在借款当日完整的资金流水,彻底坐实了“30万元当日回流”的事实,为“砍头息”抗辩提供了铁证。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我方核心抗辩意见。认定原告主张的50万元借款本金中,有30万元存在“当日即回转”的情形,原告未能证明该笔款项实际交付,该部分本金不予认定。判决黄XX仅需按实际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偿还剩余欠款及合法范围内的利息。原告XX大近一倍的诉讼请求被大幅驳回,我方为当事人避免了重大损失。


  • 1970-01-01
  • 被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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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婚姻律师丘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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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现任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律师、湛江国际仲裁院仲裁员、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东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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