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 年 10 月 24 日 7 时 34 分,委托人驾驶小型轿车沿长治市XX太行东XX由东向西行驶至与东外环XX时,与案外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原告)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长治市交警一大队认定,委托人与案外人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先后两次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济医院住院治疗共计 128 日,经诊断为腰 3 椎体压缩性骨折、右侧胫腓骨骨折、右跟骨毁损伤等多处伤情。2025 年 10 月,经司法鉴定,原告构成九级、十级伤残各一处,误工期 210-240 日、护理期 60-90 日、营养期 90-120 日。原告向长治市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赔偿其医药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 190972.82 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计算基数较高,且对司法鉴定意见中的 “三期” 未考虑二次手术情形提出全额主张。委托人已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其车辆仅在平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91000 元(含财产损失)。山西XX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担任其本案一审诉讼代理人。
案件总结
本案为典型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为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的责任划分及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认定。
- 责任划分层面:代理人紧扣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明确委托人与案外人负同等责任,原告无责任,主张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委托人仅应承担 50% 的赔偿责任,该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 损失认定层面:针对原告诉求的各项赔偿金额,代理人结合原告住院病历、司法鉴定意见书、费用票据等证据,对不合理的赔偿主张提出抗辩,尤其指出司法鉴定意见作出时原告尚未进行二次手术,“三期” 认定未涵盖该情形,应结合实际伤情、医嘱综合调整。
- 垫付费用抵扣:代理人全面梳理委托人先行垫付的医疗费、转账款项等共计 49500 元,向法院提出该部分费用应在最终赔偿金额中予以扣减,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长治市XX人民法院于 2026 年依法作出(2026)晋 0403 民初 4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委托人赔偿原告 110432.65 元(扣减已垫付费用后),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4110 元减半收取后,仅由委托人承担 1191 元,大幅降低了委托人的赔偿责任与诉讼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