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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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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陈先生的诉讼请求,认定该80万元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女士向陈先生支付该款项的70%,即56万元。

案件详情

离婚协议没写好,百万财产“说不清”

案情简介

2021年,陈XX李XX在东莞协议离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部分仅有一句模糊约定:双方名下其他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互不追究。” 此后,陈XX意外发现,前妻李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0年),曾用其个人银行卡收取了一笔高达80万元的款项,该款项来源于李XX婚前持有但婚后持续经营的一家个体工商户的转让所得。离婚时,李XX对此只字未提。陈XX认为这笔8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但李XX以离婚协议中“财产已分割完毕”的条款为由,坚决拒绝。陈XX遂委托我们团队,帮他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丘敏律师代理思路

作为陈XX的代理律师,我们首先承认协议效力,但随即指出: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属于概括性条款,其法律效力仅限于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已知且欲处置的财产。李XX在离婚时故意未告知该笔大额收入,使其成为“未知财产”,自然不属于协议约定范围,应视为其故意隐瞒的行为

我们调取了该个体工商户的工商档案、转让协议及银行流水,证实两点:第一,该店铺在婚后持续经营,其转让增值部分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的“生产、经营收益”;第二,80万元收款时间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从根本上确立了款项的夫妻共同财产性质。我们强调,李XX拥有对该笔款项的完全信息优势,却在签署离婚协议时未作任何披露,导致陈XX根本无从知晓,更谈不上“已分割”。其行为在主观上构成隐瞒,使得相关协议条款在此特定财产上失去适用前提。
我们向法庭阐明,离婚协议的本质是就已知共同财产达成的一揽子分割方案。对于因一方隐瞒而遗漏的重大财产,应当允许另一方在发现后另行主张权利,否则将纵容不诚信行为,严重损害公平原则。我们请求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该80万元款项依法进行分割,并且,李XX的行为属于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少分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80万元系李XX婚后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XX在离婚时的隐瞒行为,不影响该财产的共有性质而李XX明知有这笔款项的存在,但是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却不告知陈XX,其行为应认定为故意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陈XX的诉讼请求,认定该80万元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判决李XX向陈XX支付该款项的70%,即56万元


  • 1970-01-01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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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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