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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缺失的核心意见。在李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内,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某得以重获自由,避免了因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长期羁押的不公后果。

案件详情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取保候审案例

案情简介

2025年1月,李X接到一通助贷“推销”电话,对方声称能帮助征信有问题的客户办理贷款,仅需收取10%-15%的手续费。李X因急需资金周转,信以为真,按照对方指引前往安徽省黄山市某公寓。一名自称助贷公司的工作人员接待了他,称需先用公司款项汇入XX银行账户制造流水,以便通过贷款评估。

过程中,李X的手机、银行卡信息、密码等全部交由对方操作。李X始终认为对方是在以正规途径帮助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当账户收到款项时,对方以“需转回公司”为由将款项转出,直至银行卡被风控无法转出。此时对方称该款项是助贷公司垫付的,要求李X自行筹钱“还给公司”,待银行卡解冻后再将余额归还李X。李X无力垫付,双方约定将卡内未取出的余额当作助贷公司借给李X的款项,待贷款到账后再支付手续费。

后经查实,转入李X账户的款项系诈骗犯罪所得。2025年3月,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将李X刑事拘留。

丘敏律师辩护思路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X作为被诈骗分子利用的“工具人”,是否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我的辩护策略是:以主观故意缺失为核心,结合客观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综合论证无罪及无羁押必要性。
接受委托后,我们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李X。通过详细询问,我梳理出完整的事实链条:接到推销电话→前往合肥→交出手机及银行卡→对方操作转账→银行卡被风控→被告知是“公司垫款”→被迫接受“借款”安排。这一过程清晰地表明,李X自始至终是被蒙蔽、被利用的角色。

· 紧接着,我们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详尽的取保候审申请,核心论证围绕“主观故意缺失”展开:我指出,从普通人的认知角度看,助贷公司的种种操作及解释(如“制造流水”、“公司垫款”、“解冻后归还”)均具有一定的迷惑性,符合常理。李X文化程度不高且急需贷款,难以从中看出破绽,其并不知道上述款项属于犯罪所得。李X的银行卡此前也曾被风控过,数日后即恢复正常使用。因此,当此次银行卡同样被风控时,其根本不会怀疑里面的款项属于犯罪所得,这符合其基于过往经验的正常认知。另外,李X曾就银行卡被风控一事向当地警方报警处理,只是被告知“不归当地处理”而未果。这一行为充分证明,其自认为是被骗的受害者,而非犯罪的参与者。所以,我们认为,李X主观上不具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故意,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本质是被诈骗分子利用的被害人。

案件处理结果

公安机关经审查,充分重视并采纳了辩护人关于主观故意缺失的核心意见。在李X被刑事拘留的第30天内,公安机关依法对李X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李X得以重获自由,避免了因被犯罪分子利用而长期羁押的不公后果。


  • 1970-01-01
  • 被告
  • 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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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敏律师,广东泰如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东莞市律协公司法律专委会秘书长,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湛江国际仲裁院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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