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来源:
绿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书
绿劳人仲案字[2024]*号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公司从事空心桥墩混凝土浇筑等工作,工资为 320元/天,工作地点为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境内动绿高速公路工地,由中铁XX通过银行转账和被申请人现场管理人员李某微信转账代发工资,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2022年11月*日下午,申请人在工作时不慎受伤送医治疗。2023年10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伤害情形为工伤。2024年3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伤残六级。
仲裁认为:
本委认为,申请人曾承诺获得保险理赔款32万以上就不再向被申请人主张任何诉求,后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诚实守信相悖。依据《云南省实施<< 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并自愿参加其他商业保险的,依法分别享受有关待遇”,申请人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仲裁裁决:
经仲裁庭组织当事人双方调解未达成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 span="">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规定,现裁决如下:
……
以上一至七项共计人民币436813元(大写肆拾参万陆仟捌佰壹拾叁元整),扣减已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9550元,应当再支付387263元(大写参拾捌万柒仟贰佰陆拾参元整),被申请人限于本裁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劳动者逾期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未申请撤销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绿春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段彪永律师点评:
本案工伤工友是我见过最聪明的工友。工友受伤后,不动声色地让公司给他认定了工伤,报销了团体意外保险,拿到了30多万元保险赔偿款。然后,委托我们仲裁公司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最终又裁决需要支付43万余元。从专业上讲,团体意外险是商业保险关系,而工伤赔偿是工伤法律关系,不同法律关系,可以双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