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X,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江苏省丹阳市某印刷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丹阳市,住江苏省丹阳市某小区某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某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辩护人田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XX,女,出生于某年某月,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辽宁省瓦房店市某轴承厂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某路某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某年某月某日被刑事拘留,某年某月某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汪X,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X、刘XX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X及其辩护人田X,被告人刘XX及其辩护人汪X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某年某月以来,被告人黄XX、刘XX在明知四川某公司创始人邓XX被判刑,某股权分红无法实现的情况下,仍然按照黄XX(未到案)的指示,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宣传某股权虚假项目,骗取投资人进行投资并从中截留投资人报单钱款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不等的费用,从而获取非法收入。经审计,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期间,被告人黄XX通过其本人银行卡账户收取投资人钱款,扣除本人提成后,按照张XX(另案处理)指使将钱款转至其他账户,共计转出人民币若干元;被告人刘XX通过其本人及儿子谢某某银行卡账户收取投资人钱款,扣除本人提成后,按照黄XX指使将钱款转至其他账户,共计转出人民币若干元。
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黄XX在江苏省丹阳市某小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刘XX在辽宁省瓦房店市某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物证:被告人实施诈骗所用手机照片;书证: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某股权统计表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XX、刘XX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XX、刘XX伙同他人共同犯罪,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田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黄XX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黄XX积极认罪悔罪。
被告人刘XX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称其参加某股权项目时并不知道该项目是诈骗项目。辩护人汪X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XX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刘XX系从犯,主观恶性小;被告人刘XX对某年的转账行为没有诈骗的故意。
经审理查明,在“某股权”项目创始人邓XX已被判刑,“某股权”项目承诺的所谓分红无法实现的情况下,黄XX(另案处理)以邓XX亲信、代理的身份,利用邓XX的影响力,编造各种名义的“某股权”项目,以认购“某股权”可得到千万分红、送红旗轿车、送房子、免费打干细胞等巨额回报为诱饵,使用层层向下发展会员,各层级不同比例提成报单款的模式,骗取投资人进行所谓投资进行诈骗。
被告人黄XX明知邓XX已被判刑,明知“某股权”项目宣传的巨额回报无法得到实现,为获取报单款提成,仍按照张XX的安排,积极推广“某股权”项目,成为张XX的下级团队长。黄XX从张XX处获取的报单提成比例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黄XX给下面团队长一定的提成比例,黄XX在扣除自己的报单款提成后,将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转给张XX指定账户。经鉴定,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黄XX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按照张XX给出的黄XX提供的账户转账的被害人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若干元。黄XX报单款提成比例约为百分之五,获利约为人民币若干元。
被告人刘XX明知邓XX已被判刑,明知“某股权”项目宣传的巨额回报无法得到实现,为获取报单款提成,仍按照黄XX的安排,积极推广“某股权”项目,成为黄XX的下级团队长。刘XX从黄XX处获取的报单提成比例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五,刘XX给下面团队长一定的提成比例,刘XX在扣除自己的报单款提成后,将骗取被害人的投资款转给黄XX指定账户。经鉴定,某年某月至某年某月,刘XX用其本人及儿子谢某某银行账户按照黄XX提供的账户转账的被害人的被骗钱款共计人民币若干元。刘XX报单款提成比例约为百分之五,获利约为人民币若干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