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本案委托人系废品回收站经营者,2025 年 6 月 4 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襄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8 日经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被公诉机关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案件由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查明,2025 年 2 月 28 日至 4 月 26 日期间,另一被告人多次从某煤业废旧电缆库房盗窃铜芯电缆后,事先与本案委托人联系,将被盗电缆拉至其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出售。本案委托人明知电缆来源不明,仍先后十一次以每斤 32 元至 33 元的价格予以收购,支付收购款 3 万余元,后将电缆以废铜转售。经价格认定,被盗电缆铜共计 1046.15 斤,市场价格为 34523 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相关人员处扣押 5000 元赃款并发还被害煤业公司;2025 年 8 月,委托人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单位 15000 元,与盗窃案被告人家属的赔偿款项合计超额弥补被害单位损失,委托人取得被害单位的书面谅解。公诉机关指控委托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同时提出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
我作为本案委托人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介入案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会见委托人了解案件细节,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并在庭审中发表专业辩护意见。
案件总结
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及案件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同时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委托人具有初犯、偶犯的情节,案发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积极通过家属与被害单位达成刑事和解,超额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经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委托人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