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一审被告):钟X甲,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某、谢某,东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钟X乙,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
委托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一审被告:某科技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李某,东莞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钟X乙认为钟X甲在抖音平台发布侵权视频及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要求某科技公司披露账号信息并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支持钟X乙部分诉求,钟X甲不服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
一审中,吴X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围绕侵权事实举证质证,主张钟X甲的发布行为构成名誉权侵害,某科技公司需履行相应义务。钟X甲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律师在二审中针对对方上诉理由逐一答辩,驳斥其追加当事人、视频内容属实等主张,提交相关质证意见,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各方代理人到庭参与诉讼。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钟X甲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100 元,由钟X甲负担。
一审原判核心内容:钟XX立即停止侵权,在指定抖音号发布道歉声明,赔偿钟XX精神损害抚慰金 10000 元、律师费 20000 元;驳回钟XX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理由及适用法条
法院认为,本案系名誉权纠纷,钟XX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发布视频的相关主张,亦无法证明原告存在不赡养老人的事实,其在诉讼期间发布贬损原告的视频,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害。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一审审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