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郑XX,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广东XX律师。
被告:肖XX。
原、被告合作销售茅台酒,原告陆续向被告转账相关款项,后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结欠原告投资款、销售利润等合计 659700 元,却未按约定还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委托吴X律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办案经过
法院受理案件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郑XX及代理人吴X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吴X律师提交转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录音等关键证据,完整佐证被告欠款的事实及金额,完成举证质证环节。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1. 限被告肖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郑XX支付 6597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659700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2 月 10 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2. 案件受理费 10431.14 元由被告肖XX负担。
判决理由: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且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