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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机关侦查开始,辩护人积极与侦查机关沟通关于被告罪名及减轻处罚的情况对接,到检察院阶段辩护人阅卷后,又向检察机在提出罪名变更的法律意见书,成功被检察机关采纳,并在庭审中积极辩护,对于被告人挥霍问题,法院给予了客观评价。

案件详情

案例标题:诈骗罪最终认定合同诈骗罪



审理法院信息: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X犯诈骗罪后经辩护人提交书面法律意见,成功认定赵X为合同诈骗罪。

案情简述:2024年间,赵X在身负巨额债务、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其租赁的一辆宝马轿车和他人所有的别克商务车虚构为己有,通过伪造车辆行驶证,与被害人签订抵押借款协议。赵X在约定还款期内仅归还部分利息,之后无力承担还款。案发后,部分车辆被所有权人追回。


办案经过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提起公诉。法院于受理后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X及辩护人鹿X到庭。赵X于2025年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并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赵X对指控无异议。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认为,赵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判决如下:



理由: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辩护人部分意见被采纳(如赃款用于还债未挥霍)。





  • 2025-06-01
  • 徐州市沛县人民法院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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